为什么要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呢?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从第3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是一种违法行为,第41条进一步规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将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令中的第21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在这条规定中更加明确指出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废标处理。1 现行的判定办法。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招投标过程中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显的尤为重要,如果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企业成本,将作废标处理,被认定为合理低价将会增加其中标机会。现行的判定办法为:1.1 招标标底扣除招标人拟允许投标人获得的利润。1.2 把计算标底时的直接费与间接费相加便可得出成本。2 两种判定方法的不恰当之处2.1 标底价格是招标工程社会平均水平的建造价格,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的成本应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由于投标人技术专长、村料采购渠道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2.3 根据建标(2003)206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第一种方法中扣除利润后不一定就是企业成本,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第二种方法舍弃了税金,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是必须上缴的,不能参与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在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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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09

2007年8月2日,南海二建以华丰公司低于成本价招标,承诺以后工程结算、保证南海二建应有5%利润引诱其中标,后中标施工中,拖欠工程进度款且未履行上述承诺,拒绝对工程款作出调整,而后双方于2007年7月13日达成共识:工程款根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按定额计价结算;共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实际完成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调整工程款;南海二建编制施工进度、材料采纳及资金支付计划,报送华丰公司及监理公司审批后,进行赶工等。南海二建以华丰公司未履行上述共识,未依约支付进度款、拒绝调整工程款、不配合工程施工等导致严重窝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进行为由致函华丰公司,决定与华丰公司解除施工关系,停止施工并依法追讨工程款。2007年8月8日,华丰公司针对南海二建函件复函,声明已按照南海二建提交的进度计划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数额远高于合同约定支付比例。南海二建工人工资发放与华丰公司无关,要求其妥善解决。南海二建擅自停工,违反合同约定,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权利。2007年8月15日,华丰公司向南海二建公司发出《关于限期撤场通知》,限令南海二建于2007年8月22日前完成撤场,将全部机械设备、材料及人员等全部撤出,以便涉案工程机械进行施工,并保留追究因南海二建违约行为对华丰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权利。2007年8月31日,华丰公司再次向南海二建出具《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关系的通知》,声明:解除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关系,南海二建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4条约定立即办理移交和撤出施工现场等。

第2个回答  2018-01-09

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仅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易导致中标后的偷工减料,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招标投标法》则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因为每个企业生产效率不同,所以成本也不同,有些企业的成本低于行业的平均成本,如果都要求投标价格高于平均成本则限制了正常的价格竞争。只要高于本企业的成本价格的投标价格都属于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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