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质量赔款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如题所述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的规定,贵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因其产品质量问题而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对方公司支付的质量赔款,已构成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成本、费用支出的一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又依据国税发[2003]17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即可在当期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贵公司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与对方公司签订货物购销合同,同时也符合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收到对方公司开具给贵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月,可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 营业外支出(或有关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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