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包括什么和什么前者在什么形式执行或者什么型的值钱?

如题所述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按照宪法第三章的规定,中国的国家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组成。从行使职权的性质上看,可以把它们分为国家权力统一原则下的权力、行政和司法等机关;从行使职权的地域范围上看,可以把它们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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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十二届全国人大产生新一届中央国家机构

世界上的任何国家都要设置国家元首这一国家机关以代表国家主持内外国家事务。国家元首的功能是充当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最高政治领导者,依据国际法处于国家最高领导地位,根据国际惯例享有最高规格的国际礼遇,充当一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政治行为主体。

(2)立法机关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即有权审议、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进行执法监督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的基本职能是立法和执法监督。

(3)行政,含有“执行”和“管理”两方面的含义。行政机关即负责拟订和执行法律、制订和执行国家政策、管理国家对内对外事务的机关。

(4)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狭义的司法机关仅指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即法院;广义的司法机关除法院外还包括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

(5)监察机关是行驶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之监,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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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

阶级性 国家机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2)社会性 国家机构一般以全社会正式代表身份,以全社会名义进行活动。

(3)整体性 国家机构是统一的整体,是有机构成的政治组织体系。

(4)强制性 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构的活动普遍地约束全体社会成员,这样做一是依靠法律强制,一是依靠暴力强制。

组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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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

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它们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形成鼎立之势,而又相互制约和平衡。

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在各国的具体实施形式也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国家机构机制。

例如:美国的三权在宪法上是平等的,英国是“混合权力体制”——议会权力最高。1985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采用了“以行政权为重点的分权”。

中国

概述

中国的国家机构以行使职权的地域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两种。可见,中央国家机构是国家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中国中央国家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

组织和活动原则

有7项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责任制原则。精简、效率、服务、廉洁的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党的领导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1.

概念。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它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辨证统一.其体现为:

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在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

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根本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也是中国中央国家机关一项最基本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

2.实质。民主集中制从民主的角度说,发扬民主的过程是由多数人决定问题的过程;从集中的角度说,实行集中的过程也是汇集多数人意见的过程。民主集中制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一种独特运用方式。

3.必要性和可能性。在中国,因为国家和人民、整体和部分之间的根本利益都是一致的,因而有可能发扬民主,充分地反映人民的意志,有可能实行集中,统一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同时,为了镇压国内敌对分子的反抗,组织经济、文化建设,也有必要扩大民主规模,发挥人民的政治积极性与劳动热情,也有必要实行高度的集中,以汇聚人民的集体力量,发挥人民的集体智慧。

4.主要表现。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和最高国家军事机关等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四,在各中央国家机关内部的领导制度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领导制度,而国务院、中央军委则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即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中央国家机关贯彻这一原则就是指中央国家机关都要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法律制度进行组织和开展活动。即所有中央国家机关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做到一切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都有宪法和法律依据防止任意因人因事设立机构

国家立法机关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制度,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都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应有法律依据,国家机关只能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属于本机关的职权,不得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严格依法办事

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法制原则的表现(或要求):1、掌握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精神和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建立各种法律制度。2、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3、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贯彻法制原则的意义:中央国家机关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各中央国家机关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活动,才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而达到分工有序,协调运转;也才能排除干扰,不因领导人的改变或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任意改变;也才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

(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原则在中国中央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中的表现:第一,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至少有代表一人参加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去,与其他代表一道共同决定国家大事。第二,国务院领导与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同时国务院还设立了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三,国家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不但要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而且还要尊重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尊重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和支持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从而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四)责任制原则

中央国家机构体系对责任制原则的贯彻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在:(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向人民负责,每一代表都要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它们可以随时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和最高国家军事领导机关、最高国家检察机关等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责任制原则在不同的中央国家机关内部,具体表现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

集体负责制是合议制机关在决定问题时,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权利,在重大问题的决定上,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即是集体领导、集体负责机关。集体负责制能够集想广益,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作用;避免主观性、片面性,而且还可以避免国家权力过多地集中于个人或者极少数人手中,防止独断专行和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个人负责制也称首长负责制,指国家特定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领导体制。在中国,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等都实行个人负责制。个人负责制权、责明确,果断迅速,讲究效率,因而适合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的性质和工作特点。同时,贯彻个人负责制的国家机关大多是执行机关,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并不排斥民主基础上的集体讨论。因此,个人负责制仍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一种运用方式。

(五)精简、效率、服务、廉洁的原则

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的原则,合并裁减专业管理部门和综合部门内部的专门机构,使政府对企业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

必须切实实行精简原则.

实行工作责任制.

改革干部人事制度.

(六)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必须在思想上树立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服务的思想,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的赋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

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国家并接受人民监督;

第一,中央国家机构作为制定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领导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机关,其一切工作都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出发,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

第二,中央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尊重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创精神,确立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不断取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使中央国家机关能够和人民群众呼吸相通、艰苦与共,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效能。

第三,要开辟各种途径,广泛地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第四,要倾听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七)党的领导原则

中央国家机构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党对国家领导的最重要的途径。当然党对中央国家机构的领导并非上级对下级的行政领导,而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

政治领导亦即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指党根据对国内外情况的研究提出党的总路线和党对各项重大事务的方针、政策,以此来指导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作,或者审查、研究中央国家机关所制定的关于具体事务的方针政策。必要时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制定为国家法律,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执行。

组织领导是指党通过对中央国家机关的党组织的领导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决议的贯彻实施;同时通过为中央国家机关培养、挑选、输送大量德才兼备的国家工作人员来保证党的领导。

思想领导则指党通过对中央国家机关进行普遍深入的思想政治教育,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阐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使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赞成、接受并自觉贯彻党的主张。

现阶段中央国家机构贯彻党的领导原则,必须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借坚持党的领导,以党代政;二是借反对以党代政,企图摆脱或者削弱党的领导。一句话,我们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改善、加强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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