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立宪简介大概内容是什么?

如题所述

晚清立宪简介: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12月5日,清末立宪派开始结成组织推动君主立宪。1905年,清政府曾派五大臣出国“考察政治”, 1907年9月宣布“预备仿行宪政”。

民族资产阶级上层的代表人物纷纷响应。12月6日,张謇、汤寿潜等人肖先在上海成立预备立宪公会。之后,汤化龙、谭延恺、丘逢甲分别建起湖北宪政筹备会、湖南宪政公会、广东自治会等团体,梁启超等人也在日本东京建立政闻社。

1908年8月,各团体以清政府并无实际行动,乃派代表联名上书,请求速开国会、颁布宪法。清政府用查禁政闻社予以打击。1909年(宣统元年)各省奉命设立谘议局,多由立宪派主持。次年,经张謇发起,十六省谘议局代表齐集北京,仍以速开国会为要求,接连发动三次大请愿。未被接受。1911年5 月清政府组成皇族内阁,彻底暴露了集权皇室的阴谋。立宪运动失败,一部分立宪派转与清廷对立,至武昌起义爆发时,投向革命阵营。

晚清立宪《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大清帝国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1911年11月3日 

第一条 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第二条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 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 

第四条 皇位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第五条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 

第六条 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第七条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有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 

第八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它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 

第九条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国会解散,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 

第十条海陆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应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 

第十一条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 

第十二条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媾和宣战,不在国会开会期中者,由国会追认 

第十三条 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条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由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 

第十五条 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议决 

第十六条 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十七条 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第十八条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颁布之 

第十九条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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