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设立哪些总督?

如题所述

1、从雍正二年(1724)设直隶总督到光绪三十三年(1907)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清代共有11位总督。
  1)直隶总督:直隶总督的全称是“总督直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管理河道、兼巡抚事”;雍正二年(1724)设立,管理河北和内蒙部分地区,驻保定。乾隆十四年(1749)兼直隶河道总督(北河河道总督);二十八年(1763)兼直隶巡抚。咸丰三年(1853)兼长芦盐政;同治三年(1864年)加钦差大臣;同治九年(1870)兼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地位最高,为总督之首。
  2)两江总督:两江总督的全称是“总督两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 康熙二十一年(1682)设立,管理江苏、安徽、江西三省,驻江宁。道光十一年(1831)兼两淮盐政;同治五年(1866)兼南洋通商大臣。两江总督地位仅次于直隶总督。
  3)两广总督:两广总督的全称是“总督两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元年(1644)设两广总督,驻广州,管理广东、广西(含海南),光绪三十一年(1905)兼广东巡抚;两广总督权重于湖广总督。因为两广总督管理广州这一清朝长期唯一的对外口岸,拥有丰厚的税收,在清朝初期的八大总督中仅次于直隶总督、两江总督,位列第三。
  4)闽浙总督:闽浙总督的全称是“总督闽浙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顺治五年(1648)设浙闽总督,管理福建、浙江,驻福州。光绪11年兼福建巡抚。
  5)湖广总督:湖广总督的全称(清末)“总督湖北湖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元年(1644)设,驻武昌府,管理湖南、湖北。光绪30年兼湖北巡抚。湖广总督在各大总督中仅高于云贵总督。
  6)陕甘总督:陕甘总督的全称“总督陕甘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管理茶马、兼巡抚事”, 顺治十四年(1675)名陕甘总督,管理陕西、甘肃,驻兰州,兼甘肃巡抚。光绪十年,新疆建省,兼辖新疆。
  7)四川总督:四川总督的全称“总督四川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四年(1647)设四川总督,管理四川,驻成都。乾隆14年兼四川巡抚。

  8)云贵总督:云贵总督的全称“总督云贵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 康熙三年(1663)名并为云贵总督,管理云南、贵州,驻昆明。光绪31年,兼云南巡抚。云贵总督在各总督中地位最低。
  9)东三省总督:东三省总督的全称“总督东三省等处地方、兼管三省将军、奉天巡抚事”
  光绪三十三年(1907)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驻奉天府,管理黑龙江、吉林、奉天三省,宣统二年(1910)兼奉天巡抚事务。
  10)漕运总督:漕运总督如加尚书衔与各省总督一样为从一品,简称督漕、总漕,顺治二年(1645)5月年设漕运总督,驻淮安,管理鲁、豫、苏、皖、浙、赣、湘、鄂八省漕运,负责江南8省征收米石,由水路转运京师。
  11)河道总督:简称河督、总河。河道总督为正二品官,雍正七年(1729)二月开始,清朝陆续设了江南河道总督(简称江南河道总督或南河总督),驻清江浦。管理江苏安徽境内的黄河、淮河和运河;山东河道总督(简称河东河道总督或河东总督)主管河南、山东境内黄河和运河,驻济宁;直隶河道水利总督(简称北河总督),驻天津,管理京畿水利及防洪。雍正八年(1730),北河由直隶总督兼管,南河由漕运总督兼管,东河为专任,名为河东河道总督。
2、总督,通常指一个国家的某片相对自主的区域中实际或名义上的最高行政长官。许多国家都有或曾经有总督这个职位。清朝时对统辖一省或数省行政、经济及军事的长官称为“总督”,尊称为“督宪”、“制台”等,官阶为正二品,但可通过兼兵部尚书衔高配至从一品。与只掌握一省行政事务的巡抚不同,总督兼管数省,同时在政务之外也兼掌军务。有直隶总督、两江总督、四川总督、闽浙总督、云贵总督、湖广总督、两广总督、东三省总督和陕甘总督。此外明清也有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等专管某项政务的总督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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