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知假买假者是否适用“双倍赔偿”原则?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是需要为“生活消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只有满足此条件才能成为“消费者”,而“知假买假”者则不是为“生活消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是意图以经营者欺诈的名义去获得双倍赔偿。从此限定条件看,我们认为“知假买假”者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既然“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便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不能适用双倍赔偿的规定。另外,根据法理上的判断,这里的欺诈行为需要使消费者有陷入错误的情况,而知假买假者完全不满足此情况,其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是自愿的,并非陷入错误。
因此,综合以上分析,“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不能获得双倍赔偿。但这并不代表相关经营者没有责任,而是通过工商管理部门等其它机关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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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3-10
案情简介:
高女士来到青州一家超市,花590元购买了10瓶橄榄油。2014年4月份,高女士将该超市告上法院,称她在该超市选购的橄榄油为进口产品,上面仅标注了分装日期,却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生产日期超市销售了已超出保质期的橄榄油,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超市方应支付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超市辩称:
高女士明知橄榄油已超出保质期而购买,并非出于个人消费的目的,且橄榄油未对高女士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因此,高女士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焦点:
第一、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获得赔偿?
第二、价款十倍赔偿金是否需以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为前提?
解读:
第一: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规定,本案超市出售已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被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购买者主张权力是并不受限于其是否事先知道商品存在问题。所以本案中,不管本案中高女士在购买超市橄榄油之前是否知道该商品已超保质期,都不影响她向超市主张权利。
第三: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条规定消费者在要求损失赔偿时需是“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但只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都可以依据本条规定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金。

综上所述: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者,应该知道分装日期和生产日期的全部,虽然在橄榄油包装上标注了分装日期,却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生产日期,误导消费者以为分装日期为生产日期,违法诚信经营义务。高女士有权要求超市支付几款的十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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