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埃及有平民、贵族等阶级的划分,我想问贵族和平民是怎么产生的呢?

如题所述

古埃及的社会等级划分基本是这样的:法老当然在顶端,然后是总理大臣(Vizir)和大祭祀,皇家官员,地方执政官,接下来就是技术人员 誊写员(scribe),手工业者,最后是农民和工人。社会稳定的时候权利等级是这样,赶上乱世的话就说不准啦……

埃及是一个专制的中央集权化的国家,一切的权力都归属于法老,而一人的管理无法应对全国的问题,于是随之而来的,便是政府系统的诞生。然而专制政府的优势就在于中央的政令同时对地方上有着无法忽视的约束力,法老的权力,不仅出现在首都,也行使于地方政府。

在首都,中央政府官吏中最高的官员便是维西尔,中文通常翻译为首相。首相的职能通常是对各部门进行监督以及管理。基本上代替国王行使了政府上的职责,因此这个职位非常重要,在古王国时代通常由王子接任,以防止外臣渗透王族体系。然而随着古王国的衰败,首相职务开始被非王族控制,并且开始强化,开始有了取代王族的趋势,到了中王国的第十一王朝,这种趋势终于成为了现实,阿蒙尼姆赫特取代了国王孟图霍特普四世登基为王,开创了第十二王朝,他即位以后便开始有意识的削弱首相的职能,以防止有人和他一样篡位。而新王国第十八王朝的第五位国王(排除非法的哈特舍普苏)图特摩斯三世则完全消除了这一隐患,他将首相的职能分割开来,设立两位维西尔。上埃及首相管理底比斯到南部边境的土地,下埃及首相则管理底比斯以北的中埃及以及下埃及。两名首相遵照国王的意志报告和管理各自下去的情况,起草和罢免法官,官吏,僧侣的命令;征收赋税。并以最高法官的资格主持会议和高等法院。其职能还包含了法律公文的盖印、保管法律和行政文书,接待外使和接受贡物并对宫廷作业以及阿蒙神庙有一定的约束力。同时首相还有一个来源于古王国的工作,那就是负责领导建筑事业,征集军队以及对于国家资源进行调查,对宫廷的防御做出安排,对社会动乱进行防备等等

埃及是个中央集权的王权神化的国家,法老拥有了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但事实上法老通常会委托他那庞大的官僚政府来行使司法权。

埃及的司法机关有高等法院和省级法院两级。高等法院由首相领导下的一个高级行政官员来行使审判工作,同时也有一定数量的军官和僧侣组成,高等法院通常主持的是重要案件,如叛国,盗窃王陵,后宫阴谋等等。在高等法院的大厅中有四十张皮革,似乎说明了埃及的法律通行于四十个诺姆。而省级法院行使的权力在于对本诺姆的案件进行审判,从一张被保留下来的诉讼记录我们可以看到埃及至少到18王朝已经有了一个完整的诉讼程序,其内容包括:事件日期,在位法老名字,案件简介,原告陈述。被告或辩护人发言,法院裁决,法官和其他出席人员名单以及记录者。

首相被赋予了司法权和行政权,不仅意味着埃及庞大的官僚系统集团也归属于他管辖。也意味着国家组织机构也听命与他,而当中最重要的官员则是国库监督,他负责了仓库以及国家财产的会计。原本该职务也只有一个,但随着首相权力的被分化,其也随之变成了两个。他们分别配合两位首相掌管作为税收的大量未加工物资和制作的物品,以及外国贡品。在国库下属还有一些国家机构,包括双谷仓,“负责监督谷物的收获记录和贮藏”。牲畜监督,“负责国家的牛群和饲养场的牲畜”等等。国家的耕地似乎也被中央集权,由“田野书吏”负责计量和评估。

除了中央部门的官僚和代理人外,新王国时代还有了一些市长,这些地方显贵权限包括了城镇本身,有些甚至达到了乡村,他们的主要只能是收集、运送谷物以及税收。他们直接向首相负责,有些特殊城市也向神庙主持负责。他们也是地方法庭的参与者,参与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在城市的领导者下还有一个重要部门,那就是“麦德查人指挥官”他们是地方上的警察,负责各种刑事案件的侦破以及对案犯的逮捕,并且负责各地区的社会秩序,在一定的情况下他们也是城市的防卫部队

在古王国时期,除了首相以外最重要的就是财务部和军事部门。“对内剥削和对外剥削的机器”。其中财务大臣在早期负有重要的财政大权,到了新王国时代则着重负责王宫的粮食供应,已及矿山远征和贸易远征的事物。但这一职务仍在不断的丧失其重要性,其仅有的职能被“王宫总管”接替,到了拉美西斯二世时代,可怜的财政大臣的任务仅仅是后宫监督而已。

随着财政大臣的衰落,原本碌碌无为的王宫总管这一职务被提升到了显赫的位置,他是法老及其家属的大量个人财产的管理人,因此在中央集权的年代常常会给国王以一种威胁感。(数百年后的西欧法兰克王国就发生了宫相夺权的事件)。因此,阿蒙霍特普二世继承了父亲“划分”的政策,将这一职务也划分为两者,一个驻扎于底比斯,另一个在孟斐斯,负责位于三角洲的王室地产

王宫中还有“房屋大门”由宫廷侍者充当平时起居的普通管理人

此外,由于首相职务的分割而产生的结果是军队的分割,军队也被分为两部分,北方战区和南方战区,分别负责两方向的防御和进攻,在北方战区的将领中还诞生了一名法老,就是十八王朝的末代国王赫列姆赫布,他杀死了赫梯王子赞哈南什。

由于埃及首相的权力膨胀,到了新王国时期,法老们便开始尝试着约束首相的权力,除了分割首相以外,还有两个重要的职务,一个是库什总督,一个是阿蒙高僧。

库什总督职务后期被库什亲王所掌握,他们接受法老的委任印章而世袭继承王位,代理法老关系努比亚和第四瀑布以北的区域,这一职务直接促成了努比亚地区的统一,并最终促进了努比亚的民族意识,使努比亚的第二十五王朝统治了埃及

阿蒙高僧的重要性在与他的地位比一切其他神庙的“第一高僧”都高。成为了仅次于首相的宗教界领袖,在埃及这样的地区,宗教完全左右了舆论的走向。阿蒙高僧的职务最初是被用于约束首相的,随着其影响力的增强,后期的法老们又不得不再利用首相来约束高僧。一些首相恢复了过去的传统继承了阿蒙高僧的职务。除了高僧这位第一先知外,而阿蒙的其他三位先知也被充分利用起来,从十八王朝建立开始,阿蒙的第二先知就与王后或国王有着密切的关系,有时候国王还会任命其他神庙的僧侣来出任阿蒙高僧的职务,这一切都暗示着王权对神权的挑战。最后甚至出现了埃赫那顿的宗教改革。而在宗教改革失败后,阿蒙高僧的重要性变的更加突出,在十九王朝和二十王朝开始,他们已经成为了上埃及实际上的统治者,并最终与二十一王朝的建立者斯门德斯瓜分了埃及。 以下内容是我从资料上找来,打成文本的,因上层人物比较好理解,无外乎王族,贵族,书吏阶级三者,故此处大致讲了一下埃及的低层人民的等级

古王国
亨提乌塞:该阶级直接依附于国王,并经营国王授予他们的土地,采用不同的形式为国王的今世或来世服务,其中主要是中下层自由民,包括手工业者,也有达官显贵,因而形成一个与国王相联系的,具有不同阶层的特殊社会集团

泥苏提乌:他们最初是自由的,不依附于国王的农民,也是从古代的集体公社流传下来的土地占有者,随着古王国的集权,这一等级在古王国晚期成为了农奴

勒墨特:埃及一个近似奴隶的自由民阶级,他们是下层自由民,小生产者,拥有财产自主的权利,虽然这种权利常常得不到保证。他们可以被转让和买卖迷失贵族官僚财产的一部分,但他们还能在市场上进行自己财产的交易。他们大部分以家族集体而生活,并被束缚在土地上

麦尔特:他们主要来自与罪犯以及在上下埃及统一战争时期的战俘,他们地位近似于奴隶,比勒墨特更为低下,他们共同为官僚贵族以及神庙服务,他们是贵族和神庙的财产,不能被转让和买卖

麦列特:类似麦尔特的一个阶级,但他们能被转让和买卖。他们通常负责农业,或者祭品的搬运,他们被王家命令保护,免除徭役以及州内其他劳动。这一等级在新王国时代与麦尔特等同

伊苏:奴隶的一种,可以买卖的一种,他们主要是用于神庙中准备慰灵牺牲的祭品

拜克:很广泛的一个称呼,意为仆人,他们可以被继承和购买,他们被强制劳动。在很多时候,这个词也被用来形容官员,说明官员都是国王的仆人。该称呼在后埃及时代被用于称呼债务奴隶

赫姆以及赫姆特:奴隶和女奴隶,他们和世界上大部分的奴隶,也就是我们想象中的奴隶是一样的,他们没有人身自由,他们被强制劳动,他们被买卖,转让,继承,他们服役与王族,贵族以及神庙中,或者被用与慰灵祭祀

中王国
涅捷斯:他们是中王国最重要的一个阶级,通常被翻译成市民。他们本是平民和穷人,在中王国的混战中,他们开始投军和依附各州长,社会地位开始提高。贫富差距拉开,一部分的涅捷斯成为了高官显贵,而大部分则依然很穷,也就是从这时候起,埃及的等级制度开始被破坏,人们不再注重各等级,而是看实权了

涅木虎:意思是“被剥夺的人”,他们具有人身自由,是贫穷卑贱低下的自由人。这个阶级似乎与孤儿有关,或者说他们是“受雇佣的孤儿”。他们最后和涅捷斯一样,贫富差距被拉开,原因是这个阶级支持了新王国的埃赫那顿改革,成为了改革的中坚力量。但他们不断中饱私囊,身居高位后对政策阳奉阴违,是改革失败的重要原因。改革结束后,他们中部分人有了很高的声望和地位,因此没有受到波及,依旧风光无限

新王国
新王国的等级除了大部分沿用了古王国外,还有以下几种
塞姆德特:农奴阶级,隶属与神庙,墓地,农场以及个人,主要成员是金属工人,捕鸟人和造船匠,纺织匠

杰特:从中王国开始出现的家用奴隶,与主人及其家族关系密切,主要用与丧葬服务

尼杰特:与杰特类似的奴隶,但在新王国时代,他们似乎指定被征服的自由和不自由的外国人可以在百度搜索下,最好查阅下史料,比如《世界通史》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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