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对B类企业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10-13
答: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2)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3)对于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4)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川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照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5)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6)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问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7)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本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8)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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