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猥亵幼女判刑校长承担什么责任

如题所述

教师因猥亵幼女而被定罪处罚的情形,幼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长作为教育机构的代表,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幼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教师猥亵学生案,教育部门、学校究竟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说法。类似这样的事件,通常是由家长和政府、学校“谈判”解决,如果双方意见谈不拢,家长会采取到学校“闹”或到政府的方式,迫使政府、学校解决,而政府面对家长“闹”的情况下,为息事宁人,也就承诺赔偿了事。可是,这种处理方式,没有认真梳理政府部门、学校在侵权事件中究竟有什么责任,大家在争吵中,偏离了事件的主题。我认为猥亵事件发生在校园、课堂之上,学校有对学生进行监护、保障学生身心安全的义务和责任,政府部门对学校办学有监管责任,因此,政府部门和学校应该承担责任,而且,也只有教育部门、学校承担责任,才能引起教育部门、学校对类似事件的重视,而不是把侵犯学生权利,变为教师个体的事,进而加强对教师的教育管理,建立防患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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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6-23
教师因猥亵幼女而被定罪处罚的情形,幼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长作为教育机构的代表,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幼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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