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他项权证中的最高债权额应如何填写?

如题所述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时,在登记簿上记载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最高债权额”。按《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附件《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的规定,“最高债权额”一栏应填写的内容是“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金额”。《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也是一样。《物权法》在第203条还规定了:“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当上述担保范围各项合并计算的金额超过最高限额时,其超过的部分并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人民法院的实际判例中,也是这样来处理的。《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第223页有一段表述:最高额抵押权存在一个“最高债权额限度”。所谓最高债权额限度就是指:抵押权人基于最高额抵押权所能够优先受清偿的债权的最高限度数额。……是抵押权人“所能够”优先受清偿的债权的最高限度数额,而不是最高额抵押权所实际担保的债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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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02
  属于一般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最高债权额”。
  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地役权登记的,需役地房屋坐落应在附记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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