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法的体系

如题所述

名词解释:
1. 九刑:西周初年的刑书,包括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等九种刑罚。
2. 《吕刑》:西周中期周穆王制定的法律,以赎刑为核心,强调“明德慎罚”。
3. 质剂:西周的买卖契约,分为质和剂两种,由官府制作,双方各执一份。
4. 傅别:西周的借贷契约,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以保证债的履行。
5. “六礼”:西周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6. “七出”:西周解除婚姻关系的七条理由,男子可以以此为由休妻。
7. “三不去”:西周维护婚姻关系的三条理由,男方不能以此为由休妻。
8. 五听:西周审理案件的制度,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语言、面色、喘息、听觉、目光等来判断真伪。
9. 五过: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禁止法官因权势、私怨、亲情、贪婪等原因枉法。
10. “三刺”制度:西周重大疑难案件的三道特殊程序,包括群臣讨论、官吏讨论和国人商讨。
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1. 天罚思想: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强调以德教化民众。
2. “明德慎罚”:强调以德治国,慎重使用刑罚。
3. 礼治思想:结合亲亲、尊尊原则,以血缘关系和身份等级来分配权利义务。
试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1. 出礼入刑: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被动的补充。
2.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人不能按贵族礼仪行事,贵族犯罪享有一定特权,但并非不受刑罚制裁。
简述西周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
1.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以妻为妾,也不能以妾为妻。
2. 禁止有血缘关系者结婚,提倡异姓婚配。
3. 婚姻需遵循“父母之命”,经媒人介绍,履行“六礼”仪式。
4. 丈夫可主动解除婚姻,但“七出”“三不去”对丈夫有所限制。
简述西周的契约制度:
1. 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分为质和剂两种。
2. 傅别: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简述西周婚姻限制的内容:
1. 同姓男女禁止结婚。
2. 居父母丧期,三年不得嫁娶。
3. 不同等级之间不准通婚。
简述西周的司法制度:
1. 司法机构:周王设有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重大司法事务。诸侯国设有司寇,处理本国司法事务。
2. 司法程序:包括“五听”、“三刺”等制度,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
3. 惩罚原则:实行“罚弗及嗣”罪不相及原则,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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