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扑鞭扑的演变

如题所述

自汉代以后,鞭刑的兴废起伏不断。三国时期,鞭刑频繁使用,如吴会稽王孙亮因黄门侍郎陷害中藏吏,下令对其施以髡首并鞭刑。蜀将张飞则以鞭挞部下著称,常因小事鞭责部下,导致部将反叛。魏明帝曾试图减刑,但鞭刑在晋代又恢复了旧制,晋令对此有详细规定。南朝时期,刘邕嗜好食用鞭疮皮,甚至在部下身上制造鞭疮以供食用,这成为“嗜痂之癖”的典故。北齐的安德王高延宗则有残暴之举,命令他人接其粪便,鞭打不从者。


南朝梁代,朝廷明文规定鞭刑等级,从轻到重分为九等。北魏、北齐和北周的鞭刑规定也各有差异,北周的鞭刑分为五个等级,从六十至一百,每增加一等,鞭打数量递增。隋朝初期,杨坚废除鞭刑,但个人行为不一,如李君才因批评高颎被杖责致死。唐朝时期,唐太宗鉴于鞭背可能致人死地,禁止对罪犯鞭背,体现了其法制观念。然而,鞭刑并未绝迹,如柳庆鞭打奴婢私取食盐,邓祐鞭打孙子食鸭,显示私刑鞭打更为普遍。辽代创立鞭烙法,元代初期鞭刑盛行,直至元世祖忽必烈和元英宗下令禁止鞭背,效果有限。明清时期,酷吏仍常用鞭扑,《大清会典》中仍有相关记载。


在古代,还有一种名为“鞭督”的刑罚,可能是对笞杖的一种区别,女子受刑时不用去衣,推测鞭督可能为保留衣物的鞭刑。晋代规定,体有疮者可采用督之而非鞭刑,表明督刑较为轻于鞭刑。因此,鞭督可能是鞭刑的一种变通形式,保留了部分体面,但并非完全无去衣的鞭刑。
扩展资料

原始社会里人们放牧牲畜时,就开始制作鞭子抽打动物,后来移到人与人之间,用于对犯罪者实行惩罚。鞭打人的身体只伤皮肉,一般情况下不伤筋骨,所以古时称之为薄刑。春秋时,臧文仲对鲁僖公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当然,说鞭扑是轻刑,这是和各种伤残人的肢体的酷刑想比较而言的。鞭扑时将人打得皮开肉绽,鲜血淋漓,有不少人曾被鞭打致死。因此,也把鞭扑列为酷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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