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化特征

如题所述

  关于“民族民间文化(folklore)”的内涵——对于那些具有民族民间特性的、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遗产,世界上不同国家和组织的称呼和理解不同。国际上采用主张版权保护的国家和组织通称其为“folklore(我国学者直译其为‘民间文学’,也称‘民间文学艺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以下简称《示范法条》)中指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expression of folklore)”是指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某国的某居民团体(或反映该团体的传统艺术发展的个人)所发展和保持的产品,尤指下列内容:(一)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二)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宗教仪式;(四)有形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艺术品、乐器、建筑艺术形式等。其中,前三种形式无论是否固定在有形物上均属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9年的建议中称其为“民间文化和传统文化(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该组织1998年编写的《世界文化发展报告》中又将文化遗产分为“可接触性文化遗产”和“不可接触性遗产”两类。此后,该组织又开展了“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评估命名。

  在我国近年此方面的立法建议中,有人称“传统文化”,也有人称“无形文化遗产”、“少数民族文化”等。在文化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文物局主办的国际、国内研讨会中,则根据我国的传统习惯和立法现状,将其称为“民族民间文化”。笔者赞同“民族民间文化”的叫法。

  至于“民族民间文化”的内涵,笔者认为,它应该是个广义的概念,即由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及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具体而言,包括:手工艺生产技艺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间流传的诗歌、音乐、歌舞、戏曲、曲艺、谣谚、皮影、剪纸、绘画等艺术表现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风俗的礼仪、节日和庆典活动、游艺活动、民族体育活动、饮食、民居、服饰、器具、工具、建筑物、设施、标识及特定的自然场所;在一定区域或群体中流行的语言、文字;传统医药知识;有价值的手稿、经卷、碑碣、楹联,等等。但是,鉴于一段时期以来,许多国家已制定了比较完备的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一些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已经缔结,且对于传统医药的保护可以通过其他立法途径来解决,因此我们立法时“民族民间文化”的概念应该是狭义的,既侧重于广义的民族民间文化中的非物质部分,但也涉及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主要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和“民风民俗”。具体来讲,即:具有民族特征和地域特征的语言和文字;世代相传,流程完整,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或地区特色的生产工艺及其制品;具有民族特征和地域特征的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风俗习惯的礼仪、节日和庆典活动、游艺活动、民族体育活动等民间习俗;集中反映某一民族或地区生产、生活特征的民居、服饰、器具、代表性建筑物、设施、标识及其他物品等;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代表性建筑物、设施、标识及特定的自然场所等等。

  二、民间文化的基本特征

  民族民间文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就主体而言,具有不特定性,即许多情况下是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群体作品;

  ——从时间上看,具有续展性,即民族民间文化是代代相传、世世延续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文化的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

  ——从地域讲,具有限制性,即一般一种民族民间文化形式只在某一特定地域内具有相同生活方式和审美心理的群体中流传;

  ——在存在形式上,具有不可分割性,许多情况下民族民间文化是以无形与有形的有机结合而存在的。

  因此,保护民族民间文化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应包括对民族民间文化的调查、记录、研究、传承、传播等许多方面。

  说到民间文化的特征,我们可能举出许多条,比如集体性特点,历史传承性特点,变异性和稳定性特点,历史的依存性特点,高超而独特的艺术性等等,等等……这些当然都是很重要的方面和大家很热衷的话题,但是,这些特征,或者是针对创作主体对民间文化的关系或者是针对每个单一事象、以及这些事象所组成的整体门类而言的。这些,当然都是民间文化研究领域的先贤们以及当代的同行们,探索得比较多的课题。如果冷静地和仔细地翻检一下这二百年来的研究史,我们会惊异地看到,大家倾注热情最多、最伤大家脑筋、使大家不忍离开、让大家反复探索、讨论不休的话题,却是民间文化事象自身的彼此间的关系问题。这里我指的是民间文化事象的雷同性,或言重复性、不断重现性问题。
  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不同的人,反反复复唱着大体相同的歌,讲着大体相同的故事,这是为什么呢?
  几乎所有的涉及民间文化的学派,都十分关注这个课题。如果说它们由于对雷同性的认识彼此相左造成了它们之间的本质差异、使它们得以各立门户,这种说法或许是过于极端,是把问题过分地简单化了。但我们却可以说,各个学派总要把自己独创的理论体系和一整套特有的研究方法,像法宝一样祭起来,在这个题目上一试锋芒。这个题目,毫无例外地始终是各个学派津津乐道的话题。

  三、民间文化的分类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在国际和国内的学界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即使在官方文件中的表述也往往有着较大的区别。《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巴黎公约)在第二条第(二)项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5大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方面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文化空间的概念,使之成为了6大类;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在《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具体分为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两大类,并将原来的六个大类列为六个范围;在国务院发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发[2006]18号)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10个具体类别;在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编辑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以下简称《普查手册》)中更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的分为了16大类(不包含文化空间,文化空间应为第17大类)169个子类,并据此编制了分类代码和每个类别的调查工作提纲。经过比较,我们可依照国内官方文件的位阶次序尊重《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方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依据,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六个类别。

  分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档案管理工作中一个重要步骤。通过科学的分类,我们才能准确地辨别其属性,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的范围很广,有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在普查过程中采集到的第一手资料会相当多,载体也会各式各样,有纸质资料、有音像资料、有图片照片、还有实物等,要将这些材料进行科学和规范的管理,分类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是最为重要和复杂的,因为很多材料的内容是相互关联、相互交叉,存在着并列、从属、递进等等各种关系,形式也是多样的,在表述一个项目时,有可能是通过实物,也有可能是文字、手抄本,还有的是通过对传承人的采访录音及其录音整理,也有的是通过录像记载,甚至是一幅画或者是一组照片,形形色色,所以有效地进行分类是必要的。
  原则上说,我们可以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划定的十大类别进行分类:Ⅰ民间文学、Ⅱ民间音乐、Ⅲ民间舞蹈、Ⅳ传统戏剧、Ⅴ曲艺、Ⅵ杂技与竞技、Ⅶ民间美术、Ⅷ传统手工技艺、Ⅺ传统医药、X民俗。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又会出现很多难以归属的项目,因此,需要我们通过对材料进行认真分析,加以甄别,不能随意和武断。

  一般情况下有几种分类方法:
  1.按类别分
  即是按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定的十大类别分。这种分类方式方便、直观、简洁、实用,囊括了非物质遗产普查过程中所采集的各个门类,尤其是一些民间信仰及传统节日,涉及的内容很广,在此只需归为民俗类即可,十分便捷和直观。按十大类别分,亦为今后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文本制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这种方法要求对材料进行较为细致的阅览和分析,看其内容的侧重点,尤其是交叉学科或并列门类一定要加以鉴别,只有通过系统的了解才能准确地进行归类。
  2.按地区分
  这种方法较为笼统,但对于掌握某个地区(乡、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比较直观的作用,尤其是对于传承人的相关材料的管理,运用这种方法非常有效,可以使我们十分迅捷地了解传承人的具体情况,便于我们开展保护工作。
  3.按种类分
  按材料的种类分(即按载体的不同分)。即:按纸质、实物、音像、图片等分门别类进行管理,这是区别于其它分类的一种管理法,这种方法较适合于实物的管理,前提是必须认真作好标签及说明。

  实际上,真正实用而又科学系统和全面的分类方法是“综合分类法”,也就是以上几种方法的综合利用。以县一级地区来说,既为“先地区、后类别、实物另列”。也就是先按地区分,因为县一级地区采集的资料均以本地区乡、镇为主,先按乡镇分类,这样,每个乡、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集情况、资源蕴藏量、现存情况、传承人基本状况等就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脉络,之后再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十大类别分,每个区域具有代表性的项目就突显出来了,让我们非常便利地加以了解和认识,为申报各级名录打好基础。实物另行管理,做好标签及说明,便于查找和对照,也方便保管。而申报名录文本则另行管理,仍然按十大类别分,获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别的名录项目分别以不同代码加以区别,如:县级代码●、市级代码▲、省级代码■、国家级代码★(这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给予的代码相同),如此,即方便管理,又方便查找,本地区各级名录项目一目了然,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名录项目数据库的建立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民间文化研究方法

  1、田野作业

  2、立体纪录

  3、科学整理

  五、民间文化产业

  要正视当前文化产业所面临的激烈竞争。随着经济全球化,资源不再唯我独有,我们正面临着强大的竞争和资源外部掠夺。民间文化的竞争已不再是单纯的是占有资源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竞争还是要比开发力度、进入市场的速度以及市场运作能力等的竞争。

  然而产业化又是一把双刃剑,产业化以市场为基本取向,生产由市场进行调节,由于价值规律作用的自发性、盲目性和局限性,它既为民间文化的继承和弘扬带来良好的机遇,又使民间文化的保护面临着危机,带来负面作用。

  一是在民间文化资源的开发上急功近利,出现世俗化、庸俗化,单纯机械地模仿前人,缺乏创造力和生命力,丧失了地域性这一民间文化的重要特色,导致一些民间文化产品品位和价值今不如昔,这在旅游品市场上表现最为明显。

  二是在民间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存在着竭泽而渔的掠夺式经营,使不少民间文化失去了原始生态特色,丧失了赖以生存和传承下去的意义。这种现象突出地表现在旅游业的开发经营上,一些民间文化已成为纯粹的表演和旅游项目。

  三是由于产业化开发,一些民间文化产品雷同,失去了个性特色。上述现象如果任其发展下去,民间文化将会陷在市场化和产业化的旋涡中不能自拔,失去吸引力和生命力。连生存都成问题,更谈不上传承与弘扬了。 除了上述的负面影响外,当前在民间文化产业化发展上还有以下问题:一是当前民间文化产品的生产大多是传统的家庭作坊式生产方式,无法形成产品的规模效应,不适应市场化进程;二是在学术研究上,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很少有人研究如何指导民间文化应用及其市场开发。上述问题不解决,民间文化产业的发展就是一句空话。

  民间文化不仅具有商品属性,还具有社会属性。要确保民间产业的良性发展,使民间文化得以保护、传承与弘扬,就必须发挥政府在民间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主导和参与作用。在对民间文化进行产业化运作时,既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商品价值规律,又要遵循社会价值规律和民间文化自身发展规律,在保证社会价值最大化的前提下,加强监督和调控,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继承和创新、市场化与个性化之间的关系,致力于二者的平衡。既要转化和优化调控职能,为商品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创造必备的外部条件,又要充分发挥社会价值规律的自觉性,致力于弥补和修正商品价值规律的自发性缺陷,达到文化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起到保护、传承和弘扬民间文化的作用。

  加大对优秀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的力度。制定加强民间文化保护的法规,使民间文化产品的开发建立在牢固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在对民间文化进行加工和提高时,要坚持"尊重历史、尊重科学、保持原貌"的原则,应本着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态度和方法,使民间文化在保护中不变形,在提高中不失格,让其成为名符其实的民间文化精品。尤其要注意防止出现"伪民俗"现象。

  加快对民间文化资源利用、开发的步伐。在对民间文化资源进行开发时,要注意在保护好原生态民间文化的基础上的智力性的创意、策划和产品创新,切忌主观地用所谓的"先进文化"、"先进技术",完全取代本土的和传统的文化与技术,杜绝这种看似"先进"实则是野蛮的开发。切忌受经济利益驱动,以创新开发为名,盲目求新、求变,使民间文化丧失传统精华和本土特色的破坏性开发。

  是不是所有的民族民间文化都可以拿来产业化?民族民间文化的产业化要适度,不能一哄而上,要分门别类,区别对待。他们认为有两大类民族民间文化不适宜产业化。其一,濒危品种,当务之急是保护,提产业化是不现实的,比如剪纸,过去贴窗花,家家户户都需要,现在基本没人贴窗花了,剪纸也卖不掉了,剪纸艺人越来越少,不保护这种艺术就要失传。其二,精雕细刻、有丰富文化内涵、以收藏为消费目标的传统纯手工工艺,不适合产业化,比如紫砂、刺绣、玉雕精品,应该做精做专做特,如果流水线大规模生产,就容易粗制滥造,失去艺术个性,失去文化价值,最终也会失去投资市场。 处理不好这一点,容易给民间文化工作带来无穷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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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1-14

为何古人把“榆荚”俗称为“榆钱”,原来“榆钱”谐音“余钱”,非常吉利的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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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2-09
不解释
第3个回答  201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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