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分行长在法律上应称之为“法定代表人”还是“法人代表”还是“负责人”呢
首先楼主问题的说法有点不妥
“市建设银行?”应该是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
如果要说市什么什么银行,我国只存在城市商业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比如南京市商业银行,苏州市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建设银行属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受该法管辖)
行长的地位问题,我已经回答过你了,分行连法人都不是,行长又怎么可能是法定代表人呢?
(关于这个问题的具体回答请参见你刚才的那个帖子)
“市建设银行?”应该是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
如果要说市什么什么银行,我国只存在城市商业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比如南京市商业银行,苏州市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建设银行属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受该法管辖)
行长的地位问题,我已经回答过你了,分行连法人都不是,行长又怎么可能是法定代表人呢?
(关于这个问题的具体回答请参见你刚才的那个帖子)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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