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如题所述

一、资产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设立产权登记,只用于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申领时,单位应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中设立登记表,一式三联,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1.批准设立的文件;2.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3.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4.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二、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等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批准文件、资料,办理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三、撤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被合并后终止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撤销产权登记手续。申办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1.批准撤销的文件;2.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3.资产清查报告书;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5.资产处置请求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四、办理程序:1.单位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领或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填写有关栏目;2.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3.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宜,并依据审定的设立情况予以核发,依据审定的变动情况予以换发,依据审定的撤销情况予以收回,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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