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规范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更好发挥示范区示范单位引领作用,参照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规范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更好发挥示范区示范单位引领作用,参照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区的范围包括州(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示范单位的范围包括机关、学校、企业、村(社区)、军(警)营、宗教活动场所、景区、窗口单位、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制定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测评指标,并依此开展评审、命名等相关工作。州(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负责辖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向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申报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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