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传播制度对媒介传播的影响

如题所述

  制度
  传播制度作为社会制度在大众传播领域的应用和反映,其内容十分繁杂,它体现了社会制度或制度性的因素在各个方面对传播媒介活动的影响和制约。传播制度研究既包括诸如媒介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这种宏大的问题,也对一些较为微观的问题如媒介与社会群体以及广大受众的关系予以关注;既包括言论出版的自由与权利这种抽象的问题,也包括言论出版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具体的问题。因此,可以说传播制度对社会整个结构和所有关系的复杂性都有所体现。

  影响
  传播媒介特别是大众媒介,因为拥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所以传播媒介的发展一直被纳入到一定的社会规范、制度中进行约束,由此形成不同的传播制度。施拉姆等在《报刊的四种理论》中,将传播制度划分为“极权主义、自由主义、社会责任、共产主义”四种,传播制度中一项核心内容就是政府与大众媒介的关系,不同的传播制度中,传播媒介与政府关系不同。   在古代以及近代时期,传播制度应属于极权主义范围,政府对传播媒介的发展采取的是干预主义的态度,政府与传播媒介是政治威权下绝对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古代中国民间“小报”屡遭朝廷查封、禁止,在近代印刷技术出现后,英国王室对印刷有“特许制度”,甚至通过“印花税”来控制印刷媒体的生存,擅自印刷报纸的行为会遭到残酷镇压。在极权主义传播制度中,传播媒介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媒介的存在与发展受到政府的严密干预,传播媒介是政府或执政者权力的附属物。   进入近现代社会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民主革命,确立了“出版自由”的理念,提出人人都有自由出版的权利,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大众媒介的自由发展背书,“政府不得制定法律,侵犯新闻自由”,总体来说,进入现代社会以后西方各国无论信奉自由主义或者社会责任的传播制度,政府与大众传播媒介之间的关系,已不是如中世纪以及近代时期的威权严密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大众媒介被广泛地看作是“第四种权力”,与政府公权力之间处于平衡状态,政府只能依法规范传播媒介的发展。政府的行为是规范性的,和法律约束下的。无论是1844年美国人莫尔斯发出世界上第一条电报,到后来广播、电视的出现,政府对不同时期的新媒介的出现和普及一直紧守约束,不进行干预,西方政府没有制订所谓的规划、计划来普及报纸、电讯社、广播电台、电视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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