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管理人只能是法院公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人吗

如题所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个人管理人在2007年编入“浙江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产生,每家机构不超过1人。

  (三)社会中介机构入册条件

  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1. 有参与办理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如担任清算组成员、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受管理人聘请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工作、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的经验;

  2.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

  县及县级市域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入册条件可适当放宽。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按照上述条件执行。

  (四)个人入册条件

  2007年编入“浙江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已从事过管理人工作并建立了管理人团队的,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条件,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的,可以申报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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