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生动解释这道个人所得税题怎么算出来的

王某在参加商场的有奖销售过程中,中奖所得共计价值30000元。王某领奖时告知商场,从中奖收入中拿出6000元通过教育部门向某贫困地区捐赠。请按照规定计算商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王某实际可得中奖金额。
(1) 王某的捐赠额可以全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应纳税所得额=30000-6000=24000(元)
(3)应纳税额(即商场代扣税款)=24000×20%=4800(元) (4)王某实际可得金额=30000-6000-4800=l9200(元)
虽然有过程和答案,但你们需要解释每一步,每一个数字,是依据什么条件,依据什么规定得出来?还要指出哪些数字不能加进去的,比较容易错的?

(1) 王某的捐赠额可以全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0000元-30%=9000元。

9000元>6000元。所以,6000元捐赠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2)应纳税所得额

=30000-6000=24000(元) 


(3)应纳税额(即商场代扣税款)

=24000×20%=4800(元)—— ‍中奖属于偶然所得

税法规定,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对于大家常说的1万元的起征点,是专指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 (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4)王某实际可得金额

=30000-6000-4800=l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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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25

(1) 王某的捐赠额可以全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0000元-30%=9000元。

9000元>6000元。所以,6000元捐赠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2)应纳税所得额=30000-6000=24000(元) ——计算结果


(3)应纳税额(即商场代扣税款)=24000×20%=4800(元)—— ‍中奖属于偶然所得

 

税法规定,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对于大家常说的1万元的起征点,是专指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 (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4)王某实际可得金额=30000-6000-4800=l9200(元) ——计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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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12-18

(1) 王某的捐赠额可以全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0000元-30%=9000元。9000元>6000元。6000元捐赠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2)应纳税所得额=30000-6000=24000元


(3)应纳税额(即商场代扣税款)=24000×20%=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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