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某为了私利,于1999年2月向国外情报机关提供我国有关重要情报,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此案由A市B区

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由B区检察院向B区法院提起公诉。B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丁某犯间谍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丁某不服,向该市 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畸轻,遂改判丁某死刑,并报请省高级法院核准,待省高级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后,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请指出本案在诉讼程序方面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1、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基层法院无管辖权,应当由A市中院一审。
2、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被告人上诉,即便二审法院认为量刑畸轻,也不可以加重上诉人(即一审被告人)的刑罚。
3、省高级法院只有死刑复核权,没有核准权,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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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05
你好,中院的审判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可以向上级检察院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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