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3个月后可以续签1个月的劳动合同吗?

我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2005年9月26日入职,签订3个月的劳动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公司续签了1个月的劳动合同,过后又续签了2个月的劳动合同,接着合同才续签到2006年12月31日。最后公司又和我们从2007年1月1日签订到2007年6月30日。我想问问,公司这样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合法吗?我们有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这样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是不合法的。试用期和劳动合同的期限在劳动法里面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试用期在合同中也应该明确地写清楚。公司不规范,如果自己不进行维权或者不知道维权的话,有法律也没有办法。因为这可以算是你自己放弃权力。劳动法也是不告不理。建议去书店买一份劳动合同法或者到网络上去看看,然后和公司把这个讲清楚。如果公司希望你留下来的话应该不会再进行这种明显违反规定的行为了。但是也有很大的可能,公司不再愿意聘用你。所以实际上是,即使有法律,对于我们就业者来说,现在是买方市场,有理也没有办法。维护了权益却很有可能丢了工作,这个权衡应该不是很难。自己的权益是死的,只能用来维护,但是能力和实力是活的,可以进行创造。在自己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创造性地生活和工作,我认为这比维护这样的权益要更重要。在正义和利益之间,生存下来才有可能声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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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06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2个回答  2007-05-18
劳动法的规定是先签合同再试用
依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现在想执行很难,现在用人单位随便就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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