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

如题所述

根据前述分析,并适当借鉴国外经验,现就我国下一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思路,提出下述政策建议: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应与行政机关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并同步改革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碎片化”现象严重,就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而言也是如此,按企业、事业、机关、农村、城镇居民分别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缴费率、支付待遇、管理办法都不一样,不仅造成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不规范,也带来待遇差距的扩大和管理成本过高,形成制度内的不公平。如果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分开改革,不仅制度不公平,而且实践证明改革难以推动。五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进展缓慢就是证明。美、英、德、日等国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表明,政府雇员包括机关与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统一的,并没有分设。因此,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能单独展开,而应与行政机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一进行。通过建立统一的行政事业养老管理体制,可以节省管理成本;统一缴费办法和发放办法,有利于消除因制度分设带来的缴费和待遇悬殊问题;统一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还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能力,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抗风险能力,为建立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二)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加职业年金”方式完善现行试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现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单位一般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8%缴费,单位缴费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基金;个人缴费满15年,就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适当考虑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对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影响。
按照上述办法,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基础养老金只能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发放,比现行企业职工基础养老金发放比例20%还要低,而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职业年金如何建立和发放没有作具体规定,结果将是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不仅比老职工退休待遇低,还比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待遇低,这样是当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难以推进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对现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办法做适当调整和改革。一是调整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基础养老金发放办法,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发放比例,缴费满15年的以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20%为宜。二是要同时出台事业单位职工职业年金办法。按照国外的经验,职业年金采取单位或个人强制缴费形式,可以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也可以只由单位缴费,缴费率不超过8%为宜,采取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形式,由政府或部门年金理事会管理,并监管基金的投资运营。三是中央部门事业单位在人保部设立中央事业单位养老金统筹管理机构,或挂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司,由其制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四是发放特别定向国债,做好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功的关键就是切实做好“中人”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债务弥补方案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改革原则,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的老人按照原来由各级财政拨付退休金的办法统一安排,新人则完全新办法执行,剩下处于老人与新人之间的“中人”,新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前有若干年没有缴费,使“中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形成缺口,产生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养老金隐性债务,必须由国家统一制定养老金债务弥补方案进行弥补。这笔隐性债务规模取决于“中人”在缴费人数中所占比重大小,“中人”占比较大意味着隐性债务越大,随着老龄化率提高,“中人”占比会越来越高,如果不及时弥补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势必影响养老金的支付,导致养老保险收支的不可持续。建议通过出售部分国有资产和增加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建立“中人”债务清偿基金,弥补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此外,为了确保“中人”退休待遇不降低,可以采取新制度推行前的工作年限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新制度推行后的缴费年限按新办法发放养老金。在新制度推行前参加工作25-30年的,按退休前月工资的85%加上个人账户余额一定比例发放养老金;新制度推行前参加工作15-25年的,按退休前月工资75%加上个人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发放;15年以下的,按个人退休前月工资的60%和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总和除以2,加上个人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发放养老金。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
(四)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带来的财政负担要有清醒认识
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经费供应主要由政府财政承担,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也将主要由财政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的社会统筹部分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职业年金中单位缴费部分也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老职工的退休金需财政从经费预算中安排,“中人”养老金隐性债务需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看,中央财政承担中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地方财政要承担本级政府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同时对中西部地区财政比较困难的省份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支付,无论是实行“省级统筹”还是“全国统筹”都是如此。因此,尽管在事业单位改革之后事业单位范围和人数会有较大压缩,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各级财政支出负担将在一定时期会是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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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8-02
关于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原试点中已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工作人员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
政策建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 〔2015〕68号)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改革的实施范围要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规定相适应,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省郑州市、信阳市等有关县(区)级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2000-2004年之间,已开始全国示范试点养老保险,至今已实施运行超过15年。
为此,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原试点中已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工作人员,不宜再区分“编制内”与“编制外”两种类型,从“尊重事实、有利工作、新旧衔接”角度,建议应统一认定为“在职编制内”,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省人社厅应会商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出台相应顶层细化设计文件,落实上述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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