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航权的五种航权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8

原五种航权是一九四四年芝加哥会议提出的,当时称“空中自由”(Air Freedoms)或称“特权”(Privleges)。名为《国际航班国境协定》分别是:
第一航权,领空飞行越权,授予一个国家的定期或不定期国际航班不降停地飞越授权国领空的特权;
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给予一个国家的定期或不定期国际航班在授权国的领土上降落,如加油,但不允许上下客、货;
第三航权,卸载权,市场准入权授权国允许承运人的定期国际航班在授权国的指定机场卸下来自承运人所在国的客货;
第四航权,装运权,市场准入权授权国允许承运人的定期国际航班回程从授权国指定机场装载前往承运人所在国的客、货;
第五航权,第三国运输权。市场准入权授权国允许承运人的定期国际航班在授权国下载来自第三国的客、货,或从授权国装载客、货飞往第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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