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人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请内行人士解答

在百度百科上看到如下内容: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想问的是,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他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都有所得,中国政府是对他的境内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境内境外两部分都要征收?如果两部分都要征收的话,那其他国家也征收他的税款,不就重复征税了么???
求正解...

  1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如果两部分都要征收的话,那其他国家也征收他的税款,不就重复征税了么?

  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征税时,会存在其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缴税的实际情况。
  基于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应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我国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对该所得在境外已纳税额采取了分不同情况从应征税额中予以扣除的做法。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例]某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
  该纳税人已经分别按照A国和B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150元和250元。

  其抵免计算方法如下:

  (1)在A国所得缴纳税教的抵免
  在A国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1240(元)
  该纳税人在A国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150元,低于抵免限额,因此,可以全额抵免,并需要在中国补缴税款90元(1240—1150)。

  (2)在B国所得缴纳税教的抵免
  在B国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200(元)
  该纳税人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了抵免限额,因此,只能在限额以内抵免200元,不用补缴税款。

  (3)在A、B两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免结果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人2006年度的中国境外所得应当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90元,
  B国缴纳税款未抵免完的50元,可以在以后5年以内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的所得中的税收抵免限额有余额时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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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5]第098号中关于个人在华居住满五年以后纳税义务的确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另外,中国与很多国家都有税收协定。根据税收协定可以享受减(免)税收待遇。
具体规定可以参考[1994]国税发第148号、财税字[1995]第098号、国税函发[1995]125号、国税发[2004]97号等文件。
第2个回答  2011-05-22
唉。它们讲的都很好……
简单来说……再通俗化得说……

我们国家还是很人道的,那个外国人的境外所得就先在那个国家交了,
可是还是要按我们国家的税率算多次
如果那个国家交得多。那在我国就不用交了
如果少于我们国家算出来要交的税。按那个差额交……
第3个回答  2018-08-16
她本来是中国人,因为她嫁给美国人成为美国女人,她还在中国正在工作,她的个人税费和其他税费还是上交给我们中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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