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观护处遇和保护管束监督,一般指青少年犯罪时法律程序

如题所述

  观护处遇:处置少年违法犯罪的非监禁处遇的基本方式。
  保护管束监督:从保护管束的本意来说,侧重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指导与帮助。我们认为,未成年人保护管束制度,是指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放在社会上,规定若干应遵守事项令其遵守,并由保护管束人员(管护人)予以必要的指导与援助,以促其改善的制度。就各国立法规定,保护管束期间为一至五年,一般认为二年至三年的期间作为合适,未满一年制期间,则被认为不足以收效。
  观护制度内容上有如下特点:
  (1)是一种非监禁性处遇方式。目前,该制度不仅适用于罪犯,其对象还涉及在法律上已非罪犯,特别是在少年刑事法领域,对于那些仅有犯罪危险性、或需要特殊照顾、辅导或监督的少年人也囊括其中。严格地说,这种制度与其说是罪犯的处遇方式,还不如说是防止少年犯罪的措施或促进行为失调者重返社会生活的措施。
  (2)是法院自由裁量权在个别化处遇原则中的体现。观护处遇的实施需要法院根据个别行为人的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其自由裁量权。
  (3)有"附条件的暂停执行"的性质,既可用做停止刑事诉讼的方式、停止正式判决的方式、停止科刑的方式,也可用做科刑之后暂停执行的方式。但是,并不是"免刑释放",如果被观护人在观护期间违反应遵守的事项或犯新罪,原刑仍要保留。
  (4)作为罪犯"社区处遇"的方式之一,允许受观护者有正常的社会交往,为的是促使他们改过迁善,尽快成为自力更生的守法公民。
  (5)除保护管束的监督外,观护人还有受案、个案研究、调查、介入诉讼等职责。这里的观护监督重在培养监护人和受观护人间的个人关系,以教育、矫治和改善为目的。
  保护管束的种类主要有四种:
  (1)代替其他保安处分之保护管束,即凡受感化教育、监护、禁戒、强制工作等处分,按其情形可以以保护管束代之。
  (2)缓刑期内的保护管束;
  (3)假释中保护管束;
  (4)审理终结后的保护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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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07
  观护处遇:将罪犯置于社区环境对其进行改造的形式。
  保护管束监督:为了保护年轻识浅的少年,政府另外订立了「少年事件处理法」来处理触犯刑事法令的少年,并在法院内设置「少年法庭」,只要是与少年有关的案件,原则上都由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来办理。 少年事件处理法所称的少年,是指十二岁以上,十八岁未满的人。少年法庭处理的案件,可大致分为二项,一项是少年有触犯刑罚法令的行为。另外一项是指被发现有下列七种现象,而有可能触犯到刑罚法令的少年:

  经常和有犯罪习惯的人交往的少年。

  经常出入少年不当进入的场所。

  经常逃学或逃家的少年。

  参加不良组织的少年。

  没有正当理由而经常携带刀械的少年。

  有违警的习惯或经常于深夜在外游荡的少年。

  吸食或施打烟毒以外的麻醉药品或迷幻物品的少年。

  如果少年所犯的是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或其他较重大的罪,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妨害公务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公共危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赃物罪等,仍须依一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少年法庭裁定移送给检察署的检察官进行侦查,然后再提起公诉由法院进行审判。

  少年法庭接到案子后,法官就开始审理,审理时是采取不公开的制度,但可以让少年的亲属或老师等人在场旁听,法庭审理结果会出现三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如同前面所讲的移送给检察官侦办。 第二种是认为不应付管训处分而裁定不付管训处分。第三种是裁定对少年为管训处分,管训处分的内容有三:

  训诫,并可辅以假日生活辅导:对于少年的训诫,是由少年法庭的法官向少年指出他的不良行为,告以将来应遵守的事项,并命令写下悔过书。

  交付保护管束:由观护人告诉少年应遵守的事项,并常保接触,注意少年的行动,随时加以指示,并辅导少年就医、求职或改变环境,保护管束期间不得超过三年。

  命令进入感化教育处所,给予感化教育:少年法庭将少年交付少年感化机构,如少年观护所、少年辅育院等处所施以感化教育。

  管训处分的裁定还可以一并加上下列的二种处分:1. 少年染有烟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瘾,或有酗酒习惯者,命令相当处所实施禁戒。2. 少年身体或精神状态有缺陷者,命令进入相当处所实施治疗。

参考资料:少年事件处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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