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兼营行为的界定

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平时业务一般为增值税为主的混合销售。但近期接手一个纯粹施工劳务的项目,不涉及设备买卖,金额较大,像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将其界定为营业税建筑安装业,不缴纳增值税。在合同签订时应如何规范,能在税务检查时说明出这不是增值税混合销售的内容。
我们企业所有项目一直都是混合销售,设备销售超过50%,所以一直都全额收入缴纳增值税,税务检查判断兼营混合销售的时候,是以企业所有收入以设备为主来断定为混合销售还是从单个项目来判断呢?

1.其实兼营和混合销售很容易分辨,主要是看你的营业执照上有没有两个项目,如果有两个项目,而且你又可以分开独立核算,那么算你兼营;如果没有两个项目,或者没有分开核算,那就得算你混合销售了.
2.混合销售也容易分辨,看哪个超过50%,以超过50%的那个为主缴纳相应流转税.
3.没什么好规范的,如果确实是以劳务为全部内容的合同,那么就按照实情签定合同即可.需要地税的营业税发票,可以到地税要求代开即可.等到税务检查时能让发票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一致即可.
4.如果是到外地经营,注意到你的主管税务局开外出经营许可证.

补充回答:只看你的收入是怎么来的.告诉你个最简单的判断方法,根据发票来进行判断.再不放心找你主管税务局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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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23
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的不同点在于:兼营行为与主营业务,无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而混合销售则是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兼营行为,最重要要划清收入、成本,与日常主营业务分别核算。
第2个回答  2011-05-23
对照营业税税目注释,确定企业经营项目是否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若如此,则
1.签订的是建筑安装合同
2.与增值税业务分开,单独核算
3.开具营业税发票
4.不能消耗使用已抵扣的货物等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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