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怎么区分?

如题所述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利益失衡或称利益不平衡。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是指一方具有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故意。
第二、确认了显示公平的构成要件,那么趁人之危就不难理解,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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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25
显示公平为结果,乘人之危为显失公平的原因之一。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1、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这是一般意义上的显失公平,其构成要件是:(一)须属有偿行为。无偿行为因当事人一方不支付对价,谈不上是否公平的的问题;(二)须行为的内容显失公平,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三)须对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受害人一方在主观上出于轻率或者无经验,使受害人自愿实施民事行为。
2、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为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例如,亲友为抢救危重病人急需借钱之机,借款人借机提高利息,这就属于乘人之危的行为。
3、《民法通则》规定乘人之危行为绝对无效,而显失公平行为相对无效。与之所不同的是,《合同法》第54条将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而签订的合同均规定为相对无效。
4、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须以行为结果显失公平为要件。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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