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后公司补签合同,时间从我入职开始,是否可以索赔双倍工资?

公司还没跟我签合同。
如果跟我签合同,从入职时间开始算好,还是按签订合同日开始算对我有利,还是,试用期3个月过后的转正日期好?

以上3个,哪个对我最有利,如果公司按我不利的日期跟我签订,我如何说明对我有利呢?

另外,公司没给我上交保险,索赔双倍工资的同时,还能让公司补交保险吗?
听说,双倍工资里面已经包含保险了,所以不给补交了,是这样的吗?

还有半年后补签的合同,还能要回之前的5个月的双倍工资吗?

谢谢!! 这几天公司开始跟员工签订合同了。真心希望有热心人士帮我解答。

是的,可以索赔双倍工资,索赔的是你从公司入职的那天起算的。6个月没签,就拿前6个月的双倍工资,工资索赔的是6个月的工资,而不是双倍,双倍指的是陪你6个月没签合同的和你每个月在拿的加起来就是双倍的。你可以咨询当地劳动局,像你这种情况可以去当地的劳动局检举,劳动局有专门的调节部门,他们会去公司让你老板给你补上6个月的保险,可能公司还会有一定的罚款力度。所以你做这些事的时候千万要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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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14
您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2个回答  2011-06-15
这是非常专业的问题,你应该咨询劳动部门或者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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