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资本主义社会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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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多党民主政治制度强调国家政治架构中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使三个机构互相制衡、互相监督,使各个部门在权力制衡和监督中达到政治行为的高效与廉洁。

三大机构之间的权力制衡,在总统制和内阁制中的表现各不相同,在总统制中,三大机构的权力制衡(主要是指总统和议会的权力制衡)主要表现是:总统需向国会(议会)报告国情,可以用咨文形式向议会陈述意见和报告工作。议会通过的法案须送文总统签署,然后公布施行。总统如不同意,有权加以否决。但议会如以一定比例多数再次通过,该法案即可生效成为法律。国会(议会)不能对总统投不信任票,不能以不信任票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国会(议会)。总统如有严重违宪行为时,国会(议会)可以对总统提出弹劾,并提交法院审理。总统和议会都无权罢免对方。

而在内阁制政治体制中,权力制衡的主要表现是强调议会至上,议会是国家政治活动中心,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立法、组织内阁和监督内阁的权力。内阁对议会负责,内阁首脑和部长(大臣)需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接受议会的监督。政府对议会负责,接受议会成员的质询,解释政府的政策和决议。当议会对政府的政策或政治行为赞同时,政府才能继续执政。当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或否决内阁的信任案时,内阁必须总辞职,或者政府首脑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诉诸选民,提前举行议会选举,由新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在内阁制中,议会有权罢免内阁,内阁有权提请解散议会。

无论是总统制还是内阁制,这种国家政治架构组成机构之间的权力制衡,其本意是:一方面通过政治架构各机构的权力制约关系,不让权力过分集中于一人或一个机构手中,避免独裁政治的产生;另一方面发挥各政治架构成员的政治才能,使政治架构制定和实施的政策,都是通过全面的考虑,充分反映了国家和广大社会成员根本利益,杜绝政策的危害性。但是通过前面的分析,在多党民主政治体制中,这种权力制衡的政治生活的实现方式,必然演化成充斥了利益集团利益和党派利益之争的政治游戏。可见,这种权力制衡的机制已经演变成建立在多方政治力量的利益冲突的基础上的异化的机制了,也就是说它是对以全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行为的异化。

虽然这种权力制衡的异化的机制在客观上还是起到了防止独裁政治和腐败政治的很大的作用,但是这种异化的机制将随着各政治力量(指各政治架构成员所代表的利益集团和政党,下同)间关系的变化而失去制衡和监督的效能。因为从理论上讲,我们并不能彻底排除各方政治力量在一些具体利益上会有比较大的冲突,而在根本利益上保持一致的可能性,各方政治力量在具体利益上的冲突并不影响对共同的根本利益的保护,而如果多方政治势力根本利益的一致化,那么这些政治力量的相互制衡,将因为各方政治力量对根本利益维护的一致性而失效。值得注意的是,各方政治势力的根本利益并不本质地与国家利益相一致,如果各方政治势力符合这种根本利益的行为不受监督和揭发,隐蔽地进行下去,那么只能给国家带来长久的不可测的危害。

理论上比较极端的可能是:各政治力量一旦认识到通过对某种制度的维护来维护其共同的、根本的利益,比互相攻击、相互制衡更符合自身利益时,有可能将损害国家利益以满足他们的利益作为共同的、根本的利益。于是,各政治力量在表面上形成激烈竞争和相互制衡的关系,但是谁也不会对涉及他们共同的、根本的利益的制度进行攻击。比如对于选举制度中利益集团操纵选举的现象,由于该制度明显符合利益集团和实力较强政党的利益,虽然有碍选举活动向更公平的方向发展,但是绝大多数政治架构成员都不会主动提出改良选举制度而使既得利益的政治力量失去这种利益。

如果这个国家被有隐蔽的共同利益的几大政党轮流把持,并他们被最具实力的利益集团所控制,而所有有实力的新闻媒体也被利益集团所把持,由于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政治选举制度的特点所形成的利益集团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巨大影响力,新闻媒体的关于国家政治生活的舆论导向又被利益集团紧紧控制。这事实上形成了少数利益集团和几大政党形成的政治势力集团控制国家政治生活的局面,虽然这个国家的政治生活还必须尊重普遍民意,但是在这种政治局面中,民意对政治生活的影响也被限制在不会触及政治势力集团根本利益的范围之内,而且对民意的尊重也成为他们对自身根本利益进行维护的最好掩饰。因此,这种极端的可能的政治局面,这将会造成整个国家处于公众被蒙蔽、政治势力之间私下交易横行、隐蔽腐败泛滥的不可想象的严重结果。

而且可悲的是,由于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政治体制中的选举制度使参选人资格受到各利益集团和政党的深刻影响,社会成员想通过选举进入政治架构,依靠利益集团和政党几乎成为唯一的方法——虽然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中,没有规定只有政党成员才能竞选并进入国家政治架构,而且事实上也有无党派人事参与竞选,但是能进入政治架构中的无党派人士只是少数人,而且极难执政,这种参选身份的自由性,事实上已经被金元政治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因此事实上形成了几大政党和利益集团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垄断。同时,任何新兴政党的兴起与发展,由于参加政治活动经费的来源的关系,依旧无法摆脱对利益集团的依赖,最终被融化到事实上垄断国家政治社会的政治势力之中。

广大选民只能在与利益集团有甚深关系的政党中,选择有相对较好表现的政党之中的参选人组成政治架构,无法摧毁根本利益一致的由各个政党和利益集团所形成的既得利益的政治势力。广大社会成员无法指望通过在现有政治势力之外产生一个彻底改变国内政治状况的政治力量。而形成这一政治局面的最主要因素,归根到底是自由选举制度的形成的缺陷。

而民主政治体制中的国家政治架构仍然在广大社会成员密切监督下——由于众媒体的导向性,这种监督是无法真正实现其功能的的——正常运行中,三大机构在遵循共同利益、遵守行规、各不作声的前提下依旧进行着民主的游戏,而广大社会成员则为选择了民主政治体制而备感自豪。印度不正是这样吗——印度虽然是欠发达国家,但是其政治制度基本体现了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故以此为例——军购舞弊案只是冰山上的一角而已。

通过对各国政治状况的考察,很多采用了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制度的欠发达国家始终无法根除政治生活中腐败现象的存在和发展。有人说这是这些欠发达国家政治文明不发达的结果,这种说法虽有一定道理,但是还是没有揭示出真正原因所在,我们认为这是由于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政治体制本身的固有缺陷所造成。多党民主政治体制的这个缺陷是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生活恪守政治理念,而又没有找到更合理的实现政治理念的方式,致使政治生活过度自由化——突出表现在选举的过度自由化——的集中体现,这种政治体制的缺陷给国家带来了不可测的风险。这钟缺陷在某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可能由于某些因素的存在而使其造成的损害限制在一定程度中,而在欠发达国家、甚至一些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由于这些因素的缺少而使其造成的损害扩大化了。而如果这些因素是无法通过法律的手段遏制和消除的,那么,不消除现有政治体制上的缺陷,就不可能彻底消除上述的消极的政治局面产生的可能性。

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如何看待西方国家以分权学说为指导建立的这种政治制度?我国能不能实行它?对这个问题,我们的部分干部和群众在思想上还没有完全搞清楚。

应该看到,三权分立学说作为西方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斗争的理论武器,曾经起到了进步的历史作用;这一学说提出的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必须对权力加以限制和监督的思想,对于人们探索国家权力的监督问题不无启发。但是,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是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形式,不符合我国国情,不应照搬。这是因为: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西方主要国家都根据三权分立原则建立政治制度,有其深刻的经济和政治根源。同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生活所导致的利益多元化的状况相适应,资产阶级内部从来就存在有大量的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在确立和发展资本主义民主的过程中,资产阶级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防止某个集团或阶层的专制,维护资产阶级的长久统治。三权分立是同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特征相适应的基本政治制度。它并不是像许多西方政治家和思想家所宣传的那样是一种抽象的、超越社会制度的、可以到处套用的、甚至是唯一的民主模式。邓小平指出,以搞不搞三权分立“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这是其一。

其二,随着资产阶级政党政治的发展,三权分立制度已经同资产阶级多党制溶为一体。三权分立框架内的权力制约,实质是资产阶级政党之间的竞斗。例如,今天的美国,立法权(国会)和行政权(总统)之间的制约,基本上是民主党和共和党之间的制约。西方政治家和思想家在宣扬三权分立时,是同鼓吹多党制相结合的。在他们看来,实行三权分立,必须实行多党制。

其三,三权分立本质上是占社会少数的资产阶级所享有的民主形式,总统也好,首相也好,议员也好,大法官也好,都是资产阶级的政治家或代表人物。广大的人民群众在这种制度内的作用和影响是无足轻重的。

其四,这种制度的根本缺陷在于,一是影响国家权力的统一,特别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往往造成几个权力机关各说一套,多个声音,造成社会上人们的思想混乱,无所适从。这是西方国家普通民众对政治冷漠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是由于三权之间的互相牵扯,往往导致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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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4-06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如何看待西方国家以分权学说为指导建立的这种政治制度?我国能不能实行它?对这个问题,我们的部分干部和群众在思想上还没有完全搞清楚。

应该看到,三权分立学说作为西方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斗争的理论武器,曾经起到了进步的历史作用;这一学说提出的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必须对权力加以限制和监督的思想,对于人们探索国家权力的监督问题不无启发。但是,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是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形式,不符合我国国情,不应照搬。这是因为: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西方主要国家都根据三权分立原则建立政治制度,有其深刻的经济和政治根源。同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生活所导致的利益多元化的状况相适应,资产阶级内部从来就存在有大量的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在确立和发展资本主义民主的过程中,资产阶级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防止某个集团或阶层的专制,维护资产阶级的长久统治。三权分立是同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特征相适应的基本政治制度。它并不是像许多西方政治家和思想家所宣传的那样是一种抽象的、超越社会制度的、可以到处套用的、甚至是唯一的民主模式。邓小平指出,以搞不搞三权分立“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这是其一。

其二,随着资产阶级政党政治的发展,三权分立制度已经同资产阶级多党制溶为一体。三权分立框架内的权力制约,实质是资产阶级政党之间的竞斗。例如,今天的美国,立法权(国会)和行政权(总统)之间的制约,基本上是民主党和共和党之间的制约。西方政治家和思想家在宣扬三权分立时,是同鼓吹多党制相结合的。在他们看来,实行三权分立,必须实行多党制。

其三,三权分立本质上是占社会少数的资产阶级所享有的民主形式,总统也好,首相也好,议员也好,大法官也好,都是资产阶级的政治家或代表人物。广大的人民群众在这种制度内的作用和影响是无足轻重的。

其四,这种制度的根本缺陷在于,一是影响国家权力的统一,特别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往往造成几个权力机关各说一套,多个声音,造成社会上人们的思想混乱,无所适从。这是西方国家普通民众对政治冷漠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是由于三权之间的互相牵扯,往往导致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

我国实行的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体现了最广泛的人民民主:人民代表大会由广大的人民群众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他权力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一致工作。这种制度使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已经找到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这种制度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在这种制度内部,我们完全可能、也有能力解决好权力的监督问题,而不必采用三权分立的方式。

我是从百度百科上找到的。
另外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此也有一定的介绍。
中国大百科全书在线版网址:
第2个回答  2007-04-01
<<反经>>里说:"其上贤也,以平教化,正狱讼,贤者在位,能者在职,泽施于下,万人怀德.至于衰也,朋党比周,各推其与,废公趋私,外内相举,奸人在位,贤者隐处--反贤也."
就象姜太公说的,大家都说好,那就推举那人为官,那么拥有群众多的人便可以得势,小人多会利用人们的乡愿心理,获得他人的支持.所以三权分立是比较好的民主制度,但是容易使政治家变的浮夸,政策缺乏长远的视线
第3个回答  2007-04-05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德斯鸠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也是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不仅是西方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一部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而且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对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在这部著作中,它所阐释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理论

1.关于政体分类的学说

《论法的精神》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认为共和政体是良好的整体,他对这一良好的政体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和教会则作了无情的抨击。法国的暴政和教会的联盟是他攻击的对象。他认为当时所存在的腐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苛政暴政必须消灭,而民主和自由则是他的理论所追求的现实目标。

孟德斯鸠又提出各种政体的原则或动力,他说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尽管他的说法有显著的缺点,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他的论说中确实具有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性的论断,同时他还对专制政体和封建性罪恶进行了猛烈的攻击,这对埋葬当时的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都是极有价值的。

2.分权说和君主立宪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认为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互相制衡,是公民自由的保障。英国政制是否如此,是另外的一个问题,重要的是这一理论对资产阶级革命成功政制进行了赞扬,而这实际上就是对法国封建专制政体的批评,所以君主立宪的主张在当时是具有进步的意义的。

同时,孟德斯鸠的分权说也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对时代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纲领。它在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资产阶级要参与政权的具体要求,要求法国象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这个政治纲领显然是“妥协”的,但是即使如此,如果不经过激剧的政治斗争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这种主张在当时是具有革命性和进步性的。

3.“地理”说

这也是《论法的精神》里著名的理论之一。它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民的性格、感情有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众所周知,地理环境并不是社会和政制的决定因素。孟德斯鸠也谙知这一点,《罗马盛衰原因论》和《论法的精神》的基本精神和所举事例就是明证;他认为法的“精神”除地理因素而外,还有教育、风俗习惯……等许多因素。他所谓的地理因素并不是绝对化的。

(二)、法律理论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例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必须比例正确,刑罚必须有教育意义,舆论可作为反对犯罪的工具,应刑罚行为,不刑罚思想、语言,攻击教会的所谓亵渎神圣罪和无理的刑罚,还有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等的论说。所有这许多理论是对当时封建残暴的刑法的批评,是对当时即将灭亡的封建统治阶级加紧对资产阶级及平民进行法律上的压迫和残酷的镇压提出的抗议,是为新兴资产阶级关于人身、财产的安全和言论出版自由等要求提出的法律论据——这些要求是资产阶级取得胜利的必要条件。

(三)、经济理论

《论法的精神》里有不少经济理论。1、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是主张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这种主张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夺而发的。同时它十足表明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的代言人。2、他主张兴办工业和商业,反对横征暴敛;因为这可以致富、发展文化、促进国际谅解和世界和平。对当时封建领主和教会手中集中了大批地产,他主张小土地耕作。3、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这是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进取精神,反对封建寄生主义的进步理论。4、他竭力反对奴隶制。他用公民权利、自然权利、经济理由等等作为反对它的根据。这是因为当时封建殖民主义的扩张大大地发展了奴隶制。

总上所述,孟德斯鸠的学说广泛地牵涉到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关系到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他的学说有破的一面,有立的一面。破的是教会、封建、暴政;立的是资本主义。从他的时代来说,他的这些主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指出了进步的道路。

二、三权分立学说及其意义

作为一名法科的学生,我对这本书比较感兴趣的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论。在此简就此理论作一详述。

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在封建专制独裁统治下,皇帝或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17世纪,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1689年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权利法案》,1701年6月签署了《王位继承条例》。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洛克在已经存在的政治现实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并指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他讲的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别指国会和英王。因此,洛克所谓的分权,就是分掉代表封建贵族的国王特权,把立法权、司法权一项项夺过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分权理论在政治上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孟氏的分权理论与洛克的分权理论相比有重大的发展,孟氏的三权划分比洛克更明确,且比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氏不仅说明分权,而且进一步说明了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不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资产阶级革命的作用,而且对未来国家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提供了参考模式。

首先,从三权分立的目的看,无论对于该理论的创始人还是运用该理论的国家来讲,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制裁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约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无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对权力的制约都是一种实在的需要,只是资本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而是社会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其次,从三权分立的内容看,在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分享政权的事实已成为历史以后,按分权理论建立的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关,都根据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三种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很难说这三种权力是分立的,就连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实际上也是有产者的论坛和表决器,但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仍然是资产阶级为维护其整体利益,为保证国家权力有效、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从三权分立的功能来看,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1、区分功能。现代美国宪法学家柯尔文曾把三权分立总结为四个要点:<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固有的独特的职能;<2>这些独特的职能应由三个分别配备人员的政府部门各自行使;<3>三个部门在宪法上应该是平等、互相独立的;<4>立法部门不能把权力委托给他人。此种说明为许多学者所接受,特别在美国这个说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现代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机关的设置(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合理的区分和实现,这的确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功能。国家权力在区分的前提下,根据其职能配置不同的权力机制,使得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运行失衡。3、制约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差异,机构的分离,职权的划分,相互间权力运行的牵制,使得三种权力能够达到有效的制约。4、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三、三权分立学说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影响

将三权分立看作是制约权力的手段,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地位。第二,有利于我们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吸收和借鉴一切有益的经验。

中国不搞三权分立,但可以吸收其合理的因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根本制度,它直接反映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和途径。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许多地方不够完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课题。

理论上讲,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议行合一”旨在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间有机的结合和统一,强调代表人民意志的权力机关的最高地位,强调行使三种权力主体的一致性,但并非反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监督制约。而“民主集中制”强调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我国具体体现为,人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人大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人大向人民负责。因此,民主集中制本身已包含了对国家权力制衡的内容。

资本主义国家采用三权分立的方法和手段确实起到了制约权力、防止专制的目的。如美国两百多年以来,分权、制衡、总统不得连任两届以上的思想,一直指导着美国的政治生活,保持了美国政治的长期稳定。社会主义国家采取“民主集中制”以及“ 议行合一”制度来保证权力的纯洁性和人民性,但对如何防止某些人或某些机关打着人民的旗号滥用权力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由于社会中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与国家权力抗衡,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三权分立的合理内核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国家机关内部的互相制约,使之更好地协调配合,更充分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从实践上看,我国也存在着立法(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能的区分,机构的分离,权力的分工,以及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纠正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等权力制约关系。但总体上看我国对国家权力比较重视分工(机构的分离和职权的划分),而缺少对权力的制衡。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前,似乎没有人提出这个问题,净化权力的方式是各种各样的政治运动,对权力约束基本上是以自律为主的。但任何权力缺乏制约和规范都会自我膨胀,并趋于腐败,就是特殊材料制成的共产党人也不能例外。因此,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

从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看,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位高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因为人大从性质上讲是一个全权性的机关,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实际上,人大不可能代表人民行使全部的国家权力,而只能行使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决定权等一些重要的权力。长期以来,由于党政不分、代表素质低下等原因,人大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实际并未树立起应有的权威。但随着民主进程的发展、人大地位的提高,将来人大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时,这种“全权性机关”的性质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其不受任何制约,尤其是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关本身就有行政化的倾向,如仅受每年会期不超过20天的人大的监督,权力更会膨胀,这种情况一旦成为现实对我国民主制度的发展绝非福音。有的学者提出建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核审查制,都是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填补我国目前实际存在的违宪审查制度中的权力真空;二是对人大尤其是人大常委会权力滥用的防范。目前,我国行政机关权力滥用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人大的监督;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深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使司法机关能配合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制约;同时,应配合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尽快制定完善的司法人员资格法,让高素质的人担任法官、检察官,并对司法人员的枉法行为以重惩,建立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保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

三权分立不应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我们要在观念上对其重新认识,摒弃偏见,吸收其合理成分,借鉴其经验,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国家权力运行走上法治的轨道,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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