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义解释是所有法律解释的起点

如题所述

文义解释是所有法律解释的起点: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方法要解决的一对基本矛盾就是立法者的真实意图与法律文本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可以说是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与真实含义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为探寻法律的真实含义和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解释者分别不同情况与需要,使用了不同的解释方法。

尽管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均以法律文本为出发点和归宿,但在从开始到结束的这一解释过程中,“文义解释法”始终是最基本、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法律解释方法之一。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文义解释法的内涵与基础进行分析,研究该方法自身的局限性以及所面临的挑战,以寻求完善文义解释法,弥补其缺陷的具体方法。

一、文义解释法在普通法国家的运用

近代法律解释理论源自普通法国家,所以在这里首先文义解释法在普通法国家的应用。这里仅以英国为例,应当说,英国在文义解释法以及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应用方面已经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针对文义解释法的应用,英国法官一般都遵循下列四项原则:

(一)法官必须根据法律文本所使用的词语在特定语境中的语法含义和通常含义来解释法律,但在必要时应当采纳其技术术语的含义。

(二)如果法官认为在解释法律时采纳法律文本(词语)的语法含义和通常含义的结果与法律的目的相矛盾,则可以采纳该文本(词语)的“非通常含义”或其他含义。

(三)法官认为法律中现有的文字所包含的意义,暗示了应当有其他必要的文字时,他可以将这些未出现在法律文本中的文字“读入”法律文本。同时,法官还拥有一定的权力增加、改变或废止法律中的某些文字,以避免某一法律条款无法理解、结果荒唐、超乎常理、无法适用或者与该法律的其他部分完全不相协调。

(四)在运用上述规则时,法官可以求助于各种外部的和内部的辅助工具和材料,如法律文件的结构、立法过程中形成的文件等。

从英国法官所采纳的这些原则可以看出,普通法国家对于法律文本的语法含义和通常含义是十分重视的。尽管人们为这些原则也设置了一些例外一一正如其他所有领域都有例外一样,但文义在法律解释中仍然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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