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卖地收入属于当地政府吗

如题所述

政府卖地收入,也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出让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也是财政收入的一种类型,属于非税收入里的一种。
在一个自上而下的,以GDP为纲的发展模式下,将GDP增长与官员升迁的概率挂钩,激发出了各个地方政府强烈地促进当地经济增长的意愿。中国分税制给了地方财政压力,但在GDP相对增速考核的体制下,分税制带给地方财政的压力只会迫使公共部门通过其他途径去创收,去寻找自己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然后满足当地经济发展的要求。于是,土地财政出现了。我们买的房子的价值来自公共服务,这是城市土地价值的唯一来源。无论城墙,还是道路,或是引水工程,公共服务都需要大规模的一次性投资。传统经济中,一次性投资的获得,主要是通过“原始积累”。而新中国成立后,没有对外侵略和扩张获得原始积累的条件,所以土地金融作为城市发展的最主要手段被使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启动,都必须跨越原始资本的临界门槛。一旦原始资本(基础设施)积累完成,就会带来持续税收。这些税收可以再抵押,再投资,自我循环,加速积累。历史表明,完全靠内部积累,很难跨越最低的原始资本门槛。强行积累,则会引发大规模社会动乱。
因此,早期资本主义的原始资本积累,很大程度上是靠外部掠夺完成的。几乎每一个发达国家,都可以追溯到其城市化早期阶段的“原罪”。没有“土地财政”,今天中国经济的很多问题不会出现,但同样,也不会有今天中国的城市化的高速发展。中国城市伟大成就背后的真正秘密,就是创造性地发展出一套将土地作为信用基础的制度——“土地财政”!借助土地巨大融资能力,地方政府可以执行无人能敌的税收减免和地价补贴。其补贴规模之大,甚至使得如此高的税率都变得微不足道。也正是由于地方政府的补贴远大于税负的增长,中国企业才保持了相对竞争对手的优势。中央政府之所以可以保持如此高的税收增长,很大程度是仰仗地方政府更高的土地收益。没有“土地财政”的补贴,企业根本无法负担如此沉重的税收,中央政府的高税率也就不可持续。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正是因为高房价以及相关的高地价,才造就了具有高度竞争力的中国制造,才支撑了中国产品持续多年的超低定价。中国城市化模式的大突破,起始于1980年代后期。
当时,依靠农业部门为中国的工业化提供积累的模式已难以为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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