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如题所述

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当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停止侵害如果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正在实施或可能继续存在,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采取措施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指以适当方式消除因侵害他人名誉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尽可能地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被侵害以前的正常状况,挽回受害人的名誉损失。同时要注意,对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原则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范围相当。

赔礼道歉即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向受害人表示悔过、承认错误的民事责任方式,在轻微的侵权行为中是比较常用的。至于具体形式,可视案件的性质、侵权行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而定。

赔偿损失即指侵害人以金钱赔偿因侵害名誉权而造成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不太严重,社会影响不大,侵权人又能主动认错,虽然给受害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一般也不适用于赔偿损失。如果受害人既遭受了财产上的损失,也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两者都应当进行物质赔偿。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但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可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人民法院并可以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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