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是的。
未使用医保卡结算,未计入医保结算系统的金额,不能纳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如果您没有使用医保卡结算,建议您先与当地医保部门联系是否可以补录系统,如仍不能补录,则不能纳入扣除范围。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未使用医保卡结算,未计入医保结算系统的金额,不能纳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如果您没有使用医保卡结算,建议您先与当地医保部门联系是否可以补录系统,如仍不能补录,则不能纳入扣除范围。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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