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骗炮为什么不犯法

渣男骗炮为什么不犯法

骗炮即以欺骗手段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构成强奸罪情形:
(1)冒充、迷惑性欺骗:冒充丈夫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医疗人员(神医)宣传封建迷信以“行为治疗法”蒙骗女性发生关系;
(2)以带有胁迫性欺骗与女子发生性关系,胁迫十分重大:以杀害性命为胁迫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

不构成强奸罪情形:以一般欺骗为名(利用女性拜金、求富、有特殊需求于己的心理)与女子发生性关系。例如:
(1)欺骗与其发生关系后给钱却没有给。
(2)假冒富人或官员与其发生关系。
(3)外国人谎称自己有能力为妇女办理出国手续,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妇女为达到出国目的,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判断因素
(1)强奸行为内在属性(性交行为违背妇女意志)
①性交当时未取得妇女同意;
②行为人在主观上认识到自己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客观上确实违背了妇女意志,这是违背妇女意志外延;
③一般应当排除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情形,这是对违背妇女意志必要限制,如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2)强奸行为外在属性性交行为被强行进行,如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从而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

我国法律中关于性同意的规定我国(类似的还有日本、韩国等)刑法对强奸罪的行为手段要求较为严格,要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方法。
这里的暴力、胁迫手段倒是不要求达到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的程度,只要足以或者说可能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就可以了。至于如何确定强奸罪的“其他手段”,则要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被害人不知反抗的手段。这个手段与暴力、胁迫一样,具有强制性。
例如强奸精神病妇女,或者冒充丈夫或者男朋友、在被害人睡着的时候与之性交等,就算在“其他手段”的范围里。可见,“其他手段”部分地涉及了性同意的问题。被害人处在睡眠状态、不省人事,则显然无法给出性同意,而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性行为当然就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但是,其他一些“轻量级”的性同意问题,是我国刑法无法覆盖的。
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强奸罪必须违背妇女意志,但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都认为,违背妇女意志是成立强奸罪的前提,有的人还说这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妇女完全同意的,行为人也不必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当然不可能构成强奸罪。但这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暴力、胁迫与其他手段的,因为不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就不成立强奸罪,不能单纯以违反妇女意志为由认定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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