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如题所述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属于违法行为。

一、故意制作传播

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的犯罪及处罚包括: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的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可自我复制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破坏性程序隐藏在可执行程序中或者数据文件中,在计算机内部运行的一种干扰程序。传播计算机病毒,是指将上述病毒以各种方式输入计算机,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将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变更、删除、毁损、分解,最终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失灵或者崩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4项的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Computer Virus)是编制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数据的代码,能影响计算机使用,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计算机病毒是一个程序,一段可执行码。就像生物病毒一样,具有自我繁殖、互相传染以及激活再生等生物病毒特征。

三、计算机病毒特点

1、传染性是病毒的最基本特征,是判断一段程序代码是否为计算机病毒的依据。

2、破坏性占用系统资源,删除或者修改文件或数据,加密磁盘中的一些数据、格式化磁盘、降低运行效率或者中断系统运行,甚至使整个计算机网络瘫痪。

3、潜伏性,计算机病毒程序进入系统之后不会立即发作,可以在几周甚至几年内隐藏在合法文件中,对其他文件进行传染,而不被人发现,只有条件满足时才被激活

4、可触发性病毒因某个事件或者数值的出现,诱使病毒实施感染或进行攻击的特性。

5、衍生性被其它恶意攻击者所模仿,从而衍生出新的计算机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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