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大陆法系"?什么叫"普通法系"?

如题所述

一、大陆法系,亦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该法系起源于欧洲大陆,并扩散至拉丁语族和日耳曼语族的国家和地区。罗马法以民法为核心,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典型代表,同时包括曾受法、西、荷、葡四国殖民统治的国家,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
二、普通法系,亦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是基于英国普通法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它起源于英国,并扩展至曾为英国殖民地或附属国的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等。英美法系的特点在于对法典的重视,判例法是其主要的表现形式。
三、两者之间的特点和差异:
1. 法律渊源传统上,大陆法系倾向于制定法,制定法是其主要的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判例通常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对法院审判产生约束力。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则重视判例传统,判例法是其正式的法律渊源,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约束力。
2. 法典编纂传统上,大陆法系倾向于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来表达其基本法律。而英美法系通常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其制定法多为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尽管现代英美法系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大陆法系的制定法传统,但其主要仍是对判例的汇编和修订。
3. 法律结构传统上,大陆法系基于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建立其基本结构,公法涵盖宪法、行政法、刑法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而英美法系则是基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建立其基本结构。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规则,用于在普通法无法补偿损失的情况。
4. 法律适用传统上,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后会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并非常重视法律解释,以确保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后,首先考虑的是类似案件的判例,通过比较本案与判例来找到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方法被称为"区别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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