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图,计算增值税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运汽车,不算“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吗

如图,计算增值税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货运汽车,不算在销项里吗?“该公司7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里没有把该项加进去?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运汽车,也属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对于题中销售6辆企业自用的货运汽车,原来按照规定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所以按照有关规定,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且企业未放弃减税优惠。所以,24.72万元应交的增值税额为:247200÷(1+3%)×2%=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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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0-06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货运汽车,适用3%征收率,且纳税人可以选择按3%计算按2%缴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本题目中开具普通发票注明价税合计24.72万元,未放弃减税优惠政策,就是按3%计算按2%缴纳增值税,则应缴纳增值税:24.72/(1+3%)2%=0.48万元,要注意这个是采用征收率,计算结果是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是适用税率,不算在销项税额里面的。追问

那在提问“本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时这一项计算结果应该加进去吗?

追答

计算“本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时,这一项计算结果应该含进去的,也就是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本月销项税额-本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销售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货运汽车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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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10-0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该公司应交增值税=247200÷(1+3%)×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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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10-06
你好,购进矿泉水用于赠送客户,增值税处理上是视同销售,需要计算销项税,同时由于增值税纳税链条没有断,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购进的汽油用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生产经营业务产生的收入是计算销项税的,进项税同样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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