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子砍伐构成犯罪

竹子砍伐构成犯罪

盗伐、滥伐竹林或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类竹类植物的,均可构成犯罪。
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采伐、毁坏明知是国家二级保护竹类植物是“酸竹”的,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二、盗伐、滥伐防护竹林、用材竹林、经济竹林、特种用途竹林,数量较大的均可涉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
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
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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