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有哪些?

如题所述

 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应当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只能按照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客观条件来分析。(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当时的疏忽大意是没有预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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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0-03
应当预见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责任预见并且有能力预见。如果根本不应当预见,主观上就没有罪过,也就没有刑事责任。应当预见包括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两方面内容。
(1)预见义务。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责任。
(2)预见能力。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如果不能预见,也不负刑事责任。判断一个人是否有预见能力,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三种主张。事实上,对于业务过失应采用客观说。对于一般过失,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行为人本人的预见能力为准。
行为人的疏忽大意。如果不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是由于年幼无知、精神病等原因,则不具有罪过。
疏忽大意的过失被称为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意是原因。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就是疏忽大意过失的认识因素。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是反对危害结果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至少可以说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不能认为“疏忽大意”是意志因素)。因为行为人没有预见危害结果,故其实施行为时不可能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不过,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属于消极因素,司法机关不需要证明这一点,只要证明了疏忽大意的认识因素,没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就可以确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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