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通过什么措施解决了华盛顿信中提到的问题

如题所述

美国宪法规定的美国政府组织原则 所谓政府组织原则是指“一个政府为达成其总体目标而在构建其组织系统时遵循的基本准绳”.美国1787年制宪会议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草案,后经过9个州的批准生效,确立了联邦制、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制衡、代议制的参众两院等政治制度.这些依据宪法设计的政治制度体现了美国的政府组织原则.天赋人权天赋人权论认为人的权利来源于造物主的或自然状态.是不可改变的.英国的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下篇中认为“生命、自由、财产”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能让与、不能剥夺的的自然权利.杰弗逊起草的《独立宣言》认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上帝赋予人们的“不可让渡的权利”.杰弗逊的天赋人权继承了洛克的思想,他用“追求幸福”权利代替了财产权利,使欧洲的自然权利思想更适合美国的实际.美国人相信追求幸福是人的行为动机和社会的起因,同时,大家在追求幸福的能力和机会上是平等的.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观念,一方面是由于美国移民自身素质中所具有的渴望独立自由的要求和精神;另一方面是因为美国辽阔的国土为个人的发展奋斗提供了充分施展其才华的空间和可能性.杰弗逊第一次用简洁的语言将自然权利的原则写入《独立宣言》这一政治纲领性文件中,不仅集中表达了美国人民的革命要求,而且将17、18世纪以来西方的自然权利思想用政治纲领的形式肯定了下来,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实早在联邦宪法制定以前,许多州已有了“权利法案”,美国第一个“权利法案”是弗吉尼亚州制宪会议在 1776年6月12日通过的,而在宪法中增添“权利法案”是美国人的创举.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列出,其中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保护公民参加政治程序;(2)保护公民免受警察和法院专横行为之害;(3)保护州的权力和未列举的人民权利;(4)人民备置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侵犯;和平时期不得在民宅驻扎军队.天赋人权观念深深扎根于美国人的心中、法律和传统中.尽管有其资产阶级的局限性,但相对于只讲百姓对君主效忠的义务,从来不讲人的权利的封建社会,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人民主权和治权有限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相对于主权在君,英国的詹姆世一世鼓吹“君权神授”,到独立战争前夕,美国殖民地的政治思想家根据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性、契约论等学说,认为政府是建立在“被统治者的同意”的原则基础上.主权在民和主权在君的焦点是最高权力的归属问题.《独立宣言》中提到为了保障人权“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并进一步提出政府一旦破坏这些目的“人们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既“人民保有革命的权利”.美国宪法序言表述了人民主权论:“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与人民主权原则相联系的是“治权有限”的原则,也叫“有限政府原则”.正因为治权源于主权,因此治权是有限的.人民是主权者.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是为了保障其天赋权利才建立政府的,所以在建立政府时既要授予权力又必须对其权力加以限制.政府的权力只能行使人民通过宪法授予它的,不能行使宪法禁止它行使的权力.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列举了政府可以行使的权力,在其他条款中规定了禁止联邦政府行使的权力,“权利法案”列举了政府不得侵犯的人民权利,都是“治权有限”原则的具体体现.权力的分立与制衡英国的阿克顿勋爵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洛克的分权学说认为国家权力有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由代表人民的国会行使,执行权和对外权由君主掌握.孟德斯鸠继承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他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立法权由国会行使,行政权由国王掌握,司法权交给法院.美国的政治领袖如富兰克林,杰弗逊深受其影响,“美国宪法的形成也离不开孟德斯鸠的影响”.美国的制宪者们在宪法中精心设计了保证实施三权分力和相互制衡原则的一整套具体措施.“立法、行政和司法置于同一只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的断定是虐政”.宪法于是在中央政府建立了平等而又独立的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并规定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这样就明确的把三权分别授予三个彼此独立而又平等的部门.为了保证三个部门的独立和分立,宪法对国会议员、总统和法官的产生办法和任期作了不同的规定.法官虽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但行为端正可任职终身,这对于保障司法部门的独立尤为重要.宪法规定,总统任职期间的报酬不得增减,法官的报酬不得减少,总统和法官除受弹劾和被定罪外不得被免职.宪法还规定了国会议员不得兼任政府的文职官员,文职官员也不得兼任国会议员.联邦政府的权力分散到三个部门,而不是集中于一个部门,然而如果三权分立是绝对的,不受到制约的,仍然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三权分立不能是绝对的就必须使三个部门既分立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保持平衡.在制宪者们看来,只有三权分立又相互制衡才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又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宪法在保障三权分立和独立的同时又规定了三个部门相互制衡的许多条款.议会不能行使倒阁权,总统也不能解散议会;总统有权任命内阁成员但必须经参议院批准;总统若有违宪行为,议会可向总统提出“弹劾案”,若弹劾成功总统必须下台;议会有立法权但法案需经总统签署,总统有否决权但若议会第二次多数通过总统就无权否决此案;总统有权任免最高法院法官,一经任命若无重大的过错,总统不得随意撤换,司法权独立行使,最高法院对国会议案和总统及其内阁的法规和行为均有“违宪审查权”,若最高法院一旦判决某项法案或行为违宪,该法案或行为既应废止.权力的制衡还体现在国会两院的设置,富兰克林认为立法完全是一种公意的表现,不应把立法权授予互相牵制的两院,主张一院制,汉密尔顿主张两院制,“要用由富人和出自名门的人”组成的参议院钳制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众议院.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实施了200多年,收到了限制政府权力的效果,保障了人民基本权利,发展了民主.法治原则掌握政权的政府依据什么来治理社会呢?与“治权有限”相联系,必须实行法治而非人治.法治作为一种政治思想理论,有着很长的发展历史,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论述了法治的思想.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出了“由最好的个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种方式更为有利的问题,并阐述了法治胜于人治的理由.他认为人是有情感的,而法律则全然没有感情,也不会感情用事,不会偏袒私情;法律是由众多人制定的,众人比任何个人都可能作出较好的判断,也不易出现腐败.在一人统治的君主政体下,如果继位的后嗣是个庸才,就必然危害全邦,而实施法治则可以避免之.到了17—18世纪,“法治主义”在欧洲广泛兴起.以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法治思想则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要求,表现了反对封建王权的民主主义思想,他们认为,法治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的自由;法律不仅仅要约束平民百姓,而且也要约束统治者,其根本原则是对权力进行约束,即限制政府权力.美国制宪者们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斗争中,以法治原则谴责英国统治者倒行逆施.美国人对于人治的痛恨,《独立宣言》的第二部分历数了英王压迫北美13个殖民地人民的27条罪状.美国的制宪者们认为法治(rule of law)意味着首先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宪法必须是良法,即保护社会和公民权利的法律,在政治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政府机构、官员、人民都必须服从法律;其次,宪政的目的是以法律来保障公民自由权利不受侵犯;再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代议制原则主权在民,但对美国这样一个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大国来说,直接民主是不现实的,而且对于民主的缺陷“多数暴政”的担忧,制宪者们采取了代议制民主.早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政体问题时,就提到了一种极端的民主政体.在这种民主政体中,一切政事由公民大会裁决,群众的临时决议与命令代替了法律的权威.这种民主政体类似于僭主政体,在平民领袖的煽动下,“对国内较高尚的公民横施专暴”.亚里士多德对极端民主制的描述影响了美国的建国者们对民主政治的思考.美国的开国先贤们,无论是激进民主主义者杰弗逊,还是精英主义者汉密尔顿,都不同程度地意识到了民主化时代的“多数暴政”问题.而参与制定美国宪法的麦迪逊则是“第一个释放出‘多数人暴政’幽灵的人”.与战后美国政府建设的迫切任务相联系,麦迪逊主要关注的是政府层面的“多数暴政”问题.麦迪逊认为,“多数暴政”的根源在于民主社会的党争.党争就是公民中的多数人或少数人被共同的利益或感情所驱使而团结在一起,以反对其他公民或整个社会的利益.“造成党争的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财产分配的不同或不平等”.党争的成分包括无产者与有产者,债务人与债权者等集团.在文明国家里,由于人的才能的多样性而导致的不同的财产占有情况,决定了党争的必然性与客观性.当一个党派构成政府中的多数时,大众政府就会为了多数的情感或利益而牺牲公共利益或其他公民的权利,由此便形成了多数的暴政.基于古希腊和意大利的一些小共和国的政治实践,麦迪逊主张采用一种改进了的现代民主政治形式--共和政体来矫正多数暴政的弊端.措施为:共和政府采用代议制.对于代议制的优越性,麦迪逊指出:“通过某个选定的公民团体,使公众的意见得到提炼和扩大,因为公民的智慧最能辨别国家的真正利益,而他们的爱国心和对正义的热爱似乎不会为暂时的局部的考虑而牺牲国家.在这样的限制下,可能发生下述情形:由人民代表发出的呼声,要比人民自己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众的利益”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在制宪者们看来,惟有代议制政府既能体现人民主权的原则使人民通过选举对政府实行控制,又可以防止“多数暴政”和“民主过分”联邦制原则制宪会议确定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实行联邦制,联邦制是纵向的分权制.麦迪逊认为:“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然后把每种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两种不同的政府”即联邦与州的两级政府的纵向分权.宪法规定联邦和州分权,二者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都享有自由行动的权力.制宪者采用联邦制而非单一制,主要是当时的政治实际使他们别无选择.13个州都是主权独立的政治实体,不愿过多的交出其主权.另外还存在着北方资产阶级同南方种植园主之间,大州同小州之间,联邦派和州权派之间的矛盾,只有采用联邦制才能调和这些矛盾,从而使宪法得以制定出来和得到各州的批准.采用联邦制是各种利益的妥协,这种妥协表现在两个方面:宪法规定联邦和州之间分权,而为了克服邦联的弱点,又强调联邦的地位高于各州.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这条修正案提出了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分权的准则:联邦政府拥有“授予的权力(“列举权力”或“明示权力”),州政府拥有“保留权力”.按照宪法,联邦政府只能行使宪法明确授予的的权力,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联邦政府根据最高法律解释可以从授予权力合理引申出权力即“默示权力”.授予的权力在宪法中的第一条到第四条有所规定,宪法的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制定为执行宪法授予权力所“必要和适当的所有法律”.这一极富弹性的条款是联邦政府默示权力的宪法依据,后来成为扩大联邦政府权力的重要手段.
官人839 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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