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该文认为像《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那样,将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作为一个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是不妥的笔者不同意该文的观点,理由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指出,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我认为.拥有所有权是当作企业资产的充分条件.并非必要条件「、如果一个企业对该项口资产没有所有权但拥有控制权,也应视同企业资产、如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租方并没有所有权,但它拥有J”该项资源在寿命期内所能带来的主要经济利益,并承担J’保养、维修责任〔因此,我们应该将其视同自有资产,列人资产负债表当中、同样对于受托代销商品而言,受托方并没有所有权,只拥有销售权对商业企业来讲,商品的销售权是最重要的,拥有了销售权就相当于控制了该商品、因此本人认为,应将其视同自有存货,列人资产负债表厂。目前.受托代销商品已相当普遍,在一些超市里,绝大部分的商品都是受托代销商品,如果不列人资产负债表,则报表上的存货几乎就是零,这样的报表是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业务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的 ......(本文共计2页) [继续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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