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原来地主的财产,现在他的后人还可以收回来吗?

如题所述

您好,应该不可以。

那些财产要么已经分配,要么已经收归国有,

地主及其后代并不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相关问题如有疑惑可去当地政府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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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3-31
以后留给他们的财产,后来由于其他原因,被占用的,他们可以根据有关政策要回。土改的时候被分出去的就不能再要回了,这个是人民政府分给其他人的,自然就不能要回了。
(诚心回答你的问题,请采纳,谢啦)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2-15
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两项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五种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2.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3.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4.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5.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在第1、第2、第5种情况下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办理,即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按期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5种情况必须特别注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只能是国务院,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没有这一批准权。  第3种情况则是因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造成的违法行为,收回这类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其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可以由实施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6-03-02
地主财产早已经在土改中分尽,况且时过境迁,早已不能收回,现在是公有制。
第4个回答  2022-08-31
房屋没有分出去,地主兄弟还帮保留住,那房屋一直都没有人住,斗地主的时候征件被烧了,现在政府要求拿征件出来就给回我们,问题是我们到那里去拿征件,都烧了几十年了,到那里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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