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朝,大理寺是一个什么部门

如题所述

在唐朝,大理寺是负责刑狱案件审理的官署,其长官为大理寺卿,属于九卿之一。大理寺的职能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主要负责重大案件的审判。在唐朝,对于重大案件的审理,大理寺卿会与刑部尚书、侍郎以及御史中丞共同参与,这一制度称为三司使。
在唐前期,大理寺的职责主要是处理在京百官司官吏以及非籍贯在京的普通百姓所犯的徒以上罪案。至于其他徒以上罪案,则由河南府、京兆尹负责处理。这表明,唐前期大理寺的司法权力仅限于两京地区,与京兆、河南府共同分担司法政务。
然而,到了唐后期,从广德元年起,所有案件都必须先由大理寺正断,然后由刑部详覆,再以奏状形式向皇帝报告,并由皇帝将案件及大理寺、刑部的意见交付中书门下商量处分。这一制度在德宗朝和宪宗朝有所变动,直到穆宗朝,才最终确立了“天下刑狱,须大理正断,刑部详覆,下中书门下处分”的机制。至此,大理寺从唐前期的两京地方司法机构转变为具体处理天下奏狱的皇帝审判机关。
大理寺的机构设置包括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在国初,大理正、丞、评事有定员,负责州败的刑狱审理。后来,选择其他熟悉法令的官员担任详断官,这些官员如果是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最初详断官有六人,后来增加到十一人,并取消了兼正、丞的称呼。咸平二年开始定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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