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役法史书记载

如题所述

宋朝的役法规定,役力主要源于民众,州县设有固定的役户数量。衙前负责官物管理,里正、户长、乡书手负责督管赋税,耆长、弓手和壮丁负责抓捕盗贼,而各级官职如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以及杂职、虞候等,都依据乡户等级来确定役使。京城百官选拔吏员,需保证不会妨碍他们的役务。


建隆年间,朝廷命令文武官员、内廷部门、中央机构等不得占用州县的役户资源,州县也不得征用道路居民为递夫。后来,又规定职官不得私自占用役户缴纳赋税。京西转运使程能建议将州县户分为九等,上四等户按其财产多少承担役务,其余五等户则免役。随着贫富变化,役法会适时调整。淳化五年,开始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禁止冒名役使。多数役务由厢军承担,大中祥符五年,提点刑狱府征调民夫修建马监仓,最终被禁止,只在大规模工程时征调。役务分配不均,贫富差距大,导致欺诈行为增多。官僚与权势者无限占田,仍可复役,而普通农户却因役务繁重陷入困境,有的甚至出卖土地以逃避徭役。


随着州县规模扩大,徭役增加,朝廷试图减轻百姓负担。范讽建议将广济军恢复为县,但未获批准,随后多次诏令减省冗役。役税重的如里正、乡户担任衙前,负责府库或运输,常导致家破人亡。景祐年间,开始尝试募役以缓解。起初,八品以下官员去世,子孙需承担役务,后来特许免除。一些人为了逃避役务,甚至改名出家。庆历年间,厢兵被用来补充役力不足,各路转运司负责调整役赋,力求公平。范仲淹执政时,提出县多役重的问题,尝试废除部分县役,但未得到广泛支持。王逵推行免役钱,引发其他路转运使的敛财行为。皇祐年间,对役法做出更严格的管理,包括对役乡户的长名衙前的限制。


免役剩余的钱,朝廷用常平法发放给需要休息的吏员,并增加餐钱,使之成为固定制度。京东免役钱在秋收后收取,如有役使费用未确定的,由监司详细上报。永兴、秦凤等地因民贫役重,提举司裁减冗役并保留一部分宽剩钱以备自然灾害。吴充相位时,沈括建议对役法稍作调整,以差徭结合,但蔡确认为沈括反复无常,导致沈括被贬。役钱的数额制定,浙东和浙西各有不同,朝廷后来统一规定物力和税钱的折算方式。广西一路役钱过高,刘谊提出削减吏员给养,减轻身丁田米的负担,最终朝廷减少了吏员月给和役钱。吴雍建议从靠近京城的路开始修定役书,减少冗占和冗费,得到采纳。


扩展资料

《募役法》,熙宁四年颁布实施。募役法(免役法)规定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募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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