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制度的宪法和议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7

1958年10月4日宪法的正式公布生效, 标志着一个近乎完美的或可以称之为理性的议会制度的诞生。 在法兰西共和国的历史上, 议会第一次不再是制度运作的中心, 不再作为集权中心; 而出现了总统。 虽然在1962年以前, 总统并非由国民直接选举产生, 但是却赋予了总统以终身地位以及实际权力——例如任命总理以及解散议会——这样就形成了与议会最高权威的制衡机制。
宪法中有关议会组织形式以及涉及议会与政府关系的许多条款都借鉴了第四共和国时期的经验。 这些条款还体现了宪法起草者们意图建立一个有权对政府说“不”的有效的议会组织体制的初衷——即议会以自己有可能被解散的风险来否弃政府——但同时这一组织形式又要避免议会与政府之间长期争执不下的局面。 此外, 宪法规定政府有权针对议会的组织及职能制定相关新的宪法性法律。 这些旨在限制议会地位和职能并规定其内部运作的规则将提交到宪法委员会, 由此,两院议员必须遵守。 这项新的议会立法的采纳并未在政党和法学家内部引起激烈的反对。 1958年所确立的这些条款是明智有效的, 它们是致力于解决第四共和国时期的困境的一些基本条款。 1958年9月28日有80%的法国人民参加了投票并通过了这部宪法。 新宪法于1958年底和1959年初生效。
从1958年起在第五共和国下议会在政治见解上的权力受到极其严格的限制, 并且从1962年建立起稳定的, 有连续性的, 均一的议会多数原则以致于不同的政见很难提上国会的议事日程, 此又是在1958年未曾预见到的。 这两种情况的出现伴随着共和国总统由公民直接选举上任, 时不时促使政客们呼吁应加强并提升议会的角色和地位。 实际上,对法国议会未能在政治生活中扮演足够重要的角色的抱怨已成为政治和宪法领域内的永久话题。 在过去的十年中,有关加强议会权利的理论, 无论是在起草法案, 左右政策或积极参与欧洲政策的制定, 都成为那些对法兰西共和国政治运作进行反思的人所不可回避的问题。
另一个一直以来争执不休的问题就是有关设立参议院的条款是否是宪法上的真实有效的要求。 宪法第24条规定:“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 这一制度体现了宪法实际运作中的最为鲜明的特点: 两院制。但是在1969年当时担任共和国总统的戴高乐将军试图取消参议院并将议会由决策性质转化为咨询性质的机构。 在其诉诸于公民表决时, 52%的公民表示反对, 从而确认了参议院的地位。戴高乐辞去了总统职务。 宪法详细规定,国民议会的577名代表均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 公民只要年满21岁就享有被选举为国会议员的权利, 年满18岁就享有选举权。 国会成员代表的选区包括大城市的分区, 海外省以及海外领地。 每一省或领地根据其人口又被分成小的选区。
法国的选举法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但是它却规定着代表的产生方式。在法国, 有关议会选举应怎样进行这一重要问题经常产生分歧。 在第三共和国时期, 选民通过两轮选举依照多数原则仅选出一名候选人, 仅有1885、1889和1919年的立法机构的选举是例外。 头一轮选举在某个星期天举行, 获得绝对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如果没有候选人赢得绝对多数票, 将在下一个星期天进行第二轮选举, 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这一能较好的适应有许多政党的情况并有许多组织良好的政党参选的选举机制, 在1958年被废止, 从而又回到了以前的选举方式, 只是在1986年是例外, 因为在1985年通过了一项法律确立了比例选举制, 但是其后, 绝对多数选举制很快又被赢得1986年大选的右翼多数成员重新确立起来。
虽然多数投票制并不经常被采用, 法国人发现这一制度在第一轮选举中使每一政党都能提出其候选人, 从而为其提供了广泛的选择空间。 在第二轮选举中, 它允许根据传统的政治行为表现进行重组的过程, 从而经常导致产生左、右两派力量。 绝对多数选举制背后的理性因素导使人们坚信多数原则有利于巩固执政党的地位。 在当今法国, 这一体制对社会党以及共和国戴高乐主义集团以及法国民主联盟是有利的。 但是, 对于较小的政党或诸如法国共产党左翼, NATIONAL FRONT右翼以及生态保护主义者这样一些执极端政见的党派就不利了。 (Senate)
现行宪法明文规定参议院的321名议员“应代表着共和国的各个组成部分。” 这一规定也曾适用于第三共和国和第四共和国。 参议院并非由直接选举产生, 而是由每一省选出的代表组成选举团产生。 选举团由市长、 国民议会代表、 各省议员(省议会)以及地方议员(地方议会), 来自市政的代表也被任命为选举团成员, 其数目取决于每一社区的人口数量。 这些十分复杂的条款使得参议员选举团中农村代表比例高于城市代表比例, 从而体现出一种保守而非激进的倾向。
参议员是由多种复杂的途径产生的。 在较小的选区, 在两轮选举中获得绝对多数的个人当选; 在拥有五个以上参议员名额较大的选区, 则根据平均获得最高数额选票的比例代表制产生。 有关参议院的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集中在是否应改变选举团的组成以求得在城市和乡村间的平衡, 以及是否所有的参议员都应由同样的方式产生, 或者比例代表制的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予以坚持。
参议员任期九年, 每三年改选1/3。 参议院不能被解散, 这种体制使得参议院永久性的存在并超然于政治斗争之上。 (Contested votes)
对有争议的选票无论是针对国会代表或参议员的, 只能由宪法委员会——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而不能由议院自行解决。 这一原则在1958年前就已经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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