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发兵”制度的汉代发兵制度的实施情况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西汉实行郡、国统兵制度,中央有南北军,地方有轻车、材官、楼船、骑士。但有学者指出,中央的南北军也是从地方郡、国选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50《兵考二》引山斋易氏《南北军始末序》曰:“汉之兵制,莫详于京师南北军之屯,虽东西两京沿革不常然,皆居重驭轻而内外自足以相制,兵制之善者也。盖是时,兵农未分,南北两军实调诸民,犹古者井田之遗意。窃疑南军以卫宫城而乃调之于郡国,北军以护京城而乃调之于三辅。”又曰:“北军番上与南军等,南军卫士调之郡国而北军兵卒调之左右京辅。”又引章氏曰:“汉初,南北军亦自郡国更番调发来,何以言之?黄霸为京兆尹,坐发骑士诣北军,马不适士,劾乏军兴,则知自郡国调上卫士,一岁一更,更代番上,初无定兵。自武帝置八校,则募兵始此,置羽林、期门,则长从始此。”这些意见,马端临是赞同的。西汉成年男丁的正规兵役一般是一年在地方当材官、楼船或骑士,另一年到京师去充任卫士,所以,西汉一朝,从地方郡、国调发军队的制度是很受重视的。西汉兵制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将统兵权与调兵权分开,统兵权属于地方,但调兵权始终握在人主手里,而且,西汉大部分时期是以虎符调兵,汉景帝时,弓高侯劾胶西王的主要罪状就是“未有诏、虎符,擅发兵击义国”,胶西王被迫自杀。淮南王刘安要用国兵造反,也必须取得相、内史、中尉的一致同意才能发兵,这些,前面已说,此不赘述。汉武帝时较多地以节发兵,但,以节发兵其实是君主派遣使节向郡国调兵,并执行君主指定的任务,并不削弱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权;而且,郡国要动用军队自卫或维持治安时,事先须向中央请示,《资治通鉴》卷17:武帝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八月,“闽越王郢兴兵击南越边邑,南越王守天子约,不敢擅兴兵,使人上书告天子”。可见,连边区民族也没有擅自动用兵力的权利。汉成帝建始四年(公元前29年)十一月:“西域都护段会宗为乌孙兵所围,驿骑上书,愿发城郭、敦煌兵以自救。丞相王商、大将军王凤及百僚议,数日不决。”28说明西域地区遇到紧急情况,未经中央批准,也不敢擅自发兵。就是到了西汉末期的王莽时候,虎符发兵之制还严格地实行着。《汉书》卷99上《王莽传上》:“哀帝崩……(太皇太后)诏尚书,诸发兵符节、百官奏事,中黄门、期门兵皆属莽。”《资治通鉴》卷38王莽地皇二年(公元21年)正月记:“四方皆以饥寒穷愁起为盗贼……州郡又不得擅发兵,贼由是遂不制。”翼平连率田况发民年十八以上四万人,予以库兵,王莽下书让之曰:“未赐虎符而擅发兵,此弄兵也,其罪乏兴。”次年,莽派纳言大将军严尤,秩宗大将军陈茂击绿林、下江、新市兵,严尤谓陈茂曰:“遣将而不与兵符,必先请而后动,是犹绁韩卢而责之获也。”从严尤的话中,不难看出,西汉一朝,即使是战争时期,没有兵符也不能擅自发兵。
东汉初期,曾一度罢废地方常备兵,《历代兵制》卷2《东汉兵制》:“建武六年,始罢郡国都尉,并职太守,无都试之法,惟京师肄兵如故,明年,罢天下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及军候吏,尽还民伍,唯更践如故。”这种情况下,与西汉调兵郡国不同,东汉发展起中央军出外作战和留屯地方的制度,《文献通考》卷150《兵考二》:“自光武罢都试而外兵不练,虽疆场之间广屯增戍,列营置坞而国有征伐,终藉京师之兵以出,盖自建武迄于汉衰,匈奴之寇,鲜卑之寇,岁岁有之,或遣将出击,或移兵留屯。”由于地方动荡加剧,地方常备兵以后又逐渐恢复,但却出现了州郡长官势力膨胀的趋势,西汉作为监察官的刺史此时逐渐发展为地方最高长官,握有统兵权与调兵权;由于都尉官时设时废,太守兵权加重,与刺史一样,不仅统兵一方,而且逐渐有了发兵权。总之,统兵权与发兵权逐渐合一是东汉兵制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与上述形势相应,东汉发兵也出现了若干变化,主要表现在:
(一)发兵对象多为中央兵、地方的营兵及缘边州郡兵
章帝章和二年(公元88年)冬十月,以窦宪为车骑将军,北伐匈奴,“发北军五校、黎阳、雍营,缘边十二郡骑士及羌胡出塞”29。安帝元初五年(公元118年)八月,代郡鲜卑人寇,杀长吏,“发缘边甲卒,黎阳营兵屯上谷以备之”。冬十月,鲜卑寇上谷,攻居庸关,“复发缘边诸郡黎阳营兵,积射士步骑二万人,屯列冲要”30。类似的发兵记录举不胜举。
(二)刺史有向郡太守调兵的权利
《资治通鉴》卷52顺帝永和二年(公元137年)五月,象林蛮区怜等攻县寺,杀长吏,“交趾刺史樊演发交趾、九真兵万余人救之”。
还有材料证明刺史有了统兵打仗的权利。如《资治通鉴》卷57灵帝光和二年(公元179年)十月,巴郡板楯蛮反,“遣御史中丞萧瑗督益州刺史讨之”;卷59献帝初平元年(公元190年)三月:“初,荆州刺史王叡与长沙太守孙坚共击零、桂贼,以坚武官,言颇轻之。”
刺史统兵打仗,一般都是持节出征,我们已考,节本身就是发兵的信物,而且比虎符使用更灵活、更随意。东汉后期,尤其是黄巾起义爆发之后,州刺史拥节统兵的现象日益普遍,以后魏晋南北朝,刺史不带节,带将军号者,谓之无权的“单车刺史”,为时人所不乐为,与东汉以来的发展趋势是一脉相承的。
(三)郡太守仍带虎符,但很难看到以虎符发兵的记录
随着边境少数民族的入侵、内地变乱的日益频繁,尤其由于都尉一官的置废不常,东汉郡太守的兵权加大。郡太守统兵,但西汉那种虎符发兵的制度却很大程度上被破坏了。
前面已说,光武建武八年(公元32年)以前,王朝向郡国调兵只用诏书或玺书,不用虎符;杜诗上疏请求恢复虎符发兵制度,史书说“从之”,但虎符制度是否真能恢复,殊可置疑。显示郡太守拥虎符而出镇的材料是很多的,据《资治通鉴》卷51顺帝阳嘉二年(公元133年)六月,太史令张衡对策,有“且郡国守相,剖符宁境”之语,《太平御览》卷598引《东观汉纪》:“延熹五年(公元162年),长沙贼起,攻没苍梧,取铜虎符,太守甘定,刺史侯辅各奔出城。”《后汉书》卷58《傅燮列传》:汉灵帝中平四年(公元187年)二月,狄道人王国使故酒泉太守黄衍说燮曰:“天下已非复汉有,府君宁有意为吾属帅乎?”燮按剑叱衍说:“若剖符之臣,反为贼说邪!”要找到证明太守带虎符的材料是不难的,但要找到王朝以虎符发郡国兵的材料却极其困难。《后汉书》卷45《袁安列传》:“和帝即位,窦太后临朝……执金吾窦景擅使驿施檄缘边诸郡,发突骑及善骑射有才力者,渔阳、雁门、上谷三郡各遣吏将送诣景第。有司畏惮,莫敢言者。安乃劾景擅发边兵,警惑吏人,二千石不待符信而辄承景檄,当伏显诛。”《通鉴》卷47和帝永元元年(公元89年)九月条,胡三省注:“符信,谓虎符以为信也。”这似乎说明东汉向郡国调兵仍是需要虎符以为信物。但既然二千石敢于不待虎符而只凭窦景的檄书即发兵,说明虎符发兵之制已远不如西汉那么严格。我们知道,西汉发兵不仅要虎符,还须诏书,那时是不会出现东汉这种情况的。
郡太守如遇猝然的变乱或入侵,需要动用兵力时,是怎样发兵的呢?史书很少记载。
《后汉书》卷77《李章列传》:为琅邪太守,北海安丘大姓夏长思反,囚太守处兴,章听到消息,即发兵千人驰往击贼,其掾史劝阻说“二千石行不得越界,兵不得擅发”。但章不听,进兵,破贼,然后将情况上报中央,结果,不但没受惩罚,中央还下诏“悉以所得班劳吏士”。前面还引到《廉范传》有“故事,虏入过五千人,移书旁郡”之语。据此推测,随着地方动乱的日益频繁,西汉那样严格的待王朝授权之后而动兵的制度是无法实行了,大多数情况下将如李章那样,随宜而动。而且,郡之间互移羽檄的现象会不断增多,也使严格的发兵制度成为具文。
行文至此,似可结束我们对于汉代发兵制度的论述了,但有一问题仍须加以讨论。宋人钱文子和陈元粹对西汉调发郡国兵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论述,钱文子说:“其兴发,量地远近。”陈元粹说:“近地调发,无远征之劳。”31今人黄今言赞同此论,并举了调发关中、西北诸郡兵讨伐匈奴,调发江、淮以南兵讨伐南越,调发巴蜀、三河以西兵对西南夷及西羌作战的例子来加以证明32。按:以上三人所论有一定道理,汉代发兵也许有时遵循“近地调发”的原则,黄今言所举的例子是可以为证的。但是,我们应当指出,这一原则并无明文规定,可能是由于军情紧迫,必须随地调兵以应付不测事件的客观需要以及节约费用等主观考虑而实际地形成的不成文原则。而且,这一原则并未严格执行,西汉调兵远征的事例还是屡见不鲜,举几个很显著的例子为证:
《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十一年秋七月,淮南王黥布反,“上乃发上郡、北地、陇西车骑,巴蜀材官及中尉卒三万人,为皇太子卫,军霸上”。
《汉书》卷6《武帝纪》: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冬十月,发陇西、天水、安定骑士及中尉,河南、河内卒十万人,遣将军李息、郎中令徐自为征西羌,平之。
《汉书》卷8《宣帝纪》:神爵元年(公元前61年)三月,“西羌反,发三辅、中都官官徒驰刑,及应募佽飞射士、羽林孤儿,胡、越骑,三河、颍川、沛郡、淮阳、汝南材官,金城、陇西、天水、安定、北地、上郡骑士、羌骑诣金城”。
从以上发兵地区分布的广泛性就不难看出这些发兵并未真正贯彻“近地调发”的原则,连钱文子《补汉兵制》也说:“其兴发,量地远近,若宣帝以沛郡、淮阳、汝南征西羌,盖疲民也。”所以,“近地调发”的原则恐怕不能被视作西汉发兵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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