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中央司法机构中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在司法体系运作中各自的职权和作用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1、在宋朝初期,中央三大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继续沿用唐朝的制度。
2、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宋太宗在淳化二年(991年)设立了审刑院,其职责是复核大理寺的案件,并监督刑部的复核工作。这使得审刑院成为皇帝控制司法的机构,同时也侵夺了大理寺和刑部的权力。
3、宋代的司法程序因此变得复杂,案件需要先送审刑院备案,再由大理寺审理,刑部复核,最后返回审刑院由知院事或详议官写出意见,由皇帝裁决。
4、审刑院还设置了制勘院和推勘院等临时性审判机构,虽然有利于皇帝直接操纵司法,但也造成了机构重叠和职权重复,使得司法程序混乱。
5、最终,在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审刑院被撤销,其职能划归刑部。大理寺作为宋代中央最高司法机构之一,一直存在。
6、大理寺是中国古代的中央审判机关,负责审核刑狱案件。在宋代,大理寺分为左右两寺,左寺复审地方案件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
7、刑部在唐代是参与重大案件审理和案件复核的机构,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
8、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构,负责监督中央和地方官吏是否遵守法律和制度,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御史台分为台院、殿院、察院,分别负责不同的监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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