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司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已生成申报软盘的数据如何撤销,怎么操作。谢谢。

如题所述

  看一下,对你有没有用
  出口收汇核销流程大致分为:核销单的申请——备案——交单——核销
  首先登陆电子口岸申请核销单:
  插入电子口岸卡,登陆电子口岸主页

  点击用户登陆

  输入电子口岸卡密码 (注:连续输入3次不同的错误密码会锁卡)

  显示电子口岸卡余额

  选择:出口收汇 点击进入

  选择:核销单申请

  输入“申请分数”后点击“申请”

  申请成功:可以去外汇局领取核销单了(带上电子口岸卡)

  核销单备案:
  点击“口岸备案”

  然后输入核销单号,“开始查找”

  然后输入“使用口岸” 确认

  设置成功“确定” ——备案完成

  可以进入“组合查询”输入刚才备案的核销单号,看一下状态:显示“已上传海关,可报关) OK了~

  如果多份核销单备案为同一个口岸,也可以用”批量备案” 注:必须是连续的核销单号码
  点击“批量备案”

  输入“核销单起始号”和“核销单份数”会自动弹出“核销单终止号” 确认

  点击“全选” 然后输入“备案口岸”(天津关区的编号为:0200)点击“设置口岸”

  设置成功!

  撤销备案
  如果需要更改备案,点左侧的”撤消备案”,输入核销单,单击撤销备案,单击确定,系统提示“撤销备案成功”,即完成撤销备案。和业务员确认好港口,马上备案需要的口岸,以免忘记备案.

  核销单交单:
  点击“企业交单”

  可以直接输入核销单号查找,也可以直接点“开始查找”显示全部可交单的信息:
  (一般出口7天后电子口岸交单里会有该票的核销单信息,这时就可以交单了)

  显示全部查找结果:(状态:未交单)

  点击“核销单号”显示如下:

  点击“交单”显示如下

  点击“确定” 完成交单!

  你可以点击“组合查询”输入刚才已交单的核销单号,看一下现在的核销单状态

  应显示如下:“交单状态 已交”

  交单后1个工作日在出口核销系统会有核销单的信息:
  如没有信息请进行如下操作:
  首先登陆 出口收汇核销系统
  此安装程序是从外汇局领取安装的,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一个证书,去外汇局栲~
  点击进入:

  输入密码登陆:(初始密码:ADMN)

  点击进入

  点击数据交换——单笔数据更新——单笔核销单更新

  输入核销单号:确定

  确定:

  数据更新完成!(几个小时后有信息)

  主笔报审:主要用于单笔核销单少收汇超过500美元或多收汇超过2000美元的差额收汇核销。
  批次报审:适用于一般贸易等需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是由企业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企业核销的核销方式。
  以下以“批次报审”一般贸易方式为例做演示:
  选择“批次报审”

  然后单击“新建”

  选择贸易方式“一般贸易”

  然后左上角显示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核销单信息:选择要核销的核销单号点击“添加”

  在右边会显示核销单信息:

  然后选择做左边,与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水单信息”添加

  在右边会显示收汇水单信息:
  (如有添加错误,把鼠标电子错误的水单信息上右击“清楚该条数据”,核销单信息也如此操作)

  核销单信息和水单信息添加完毕后,在右上角显示差额:
  (此信息显示收汇的金额大于出口金额1164,可以手动修改收汇水单信息,剩余的1164可以下次核销继续用)

  在“本次核销”双击进行修改:

  修改后再看显示差额:

  点击左下角的“保存”然后点击 “放入待报审箱”

  在首页的待报审业务中就会有1比批次报审的信息,可以报送了

  在点击“数据交换”——“数据报送”——“核销数据报送”

  点击需报送信息然后点击“开始”报送
  (在看首页核销信息会从“待报审业务”转移到“已报审业务”中,完成报送)

  1、1个工作日后再次点击“数据交换”——“数据提取”——“全部数据提取”——选择“下载最新数据”——点击“开始”
  2、最新数据提取后会显示核销审批情况,审核通过的话,核销信息会在“已报审业务”中转移到“已核销业务”中,完成网上核销。
  3、在已核销业务中打印出核销表格,和表格上显示的核销单、水单、报关单用订在一起,备案封存,完成核销。(有些地区还需要把打印出的表格、报关单、核销单、水单交到外汇局盖章,完成核销)
  摘“中国进出口网”
  出口核销单的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 2008-11-28 17:04:05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并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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