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时期,王安石变法都采取了哪些针对性措施?

如题所述

一、机构改革
  制置三司条例司 熙宁元年(1068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   市易法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市易法增加了财政收入。   保甲法 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二、改革税赋
  方田均税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方田均税法清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却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    均输法 此法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 王安石变法
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但具体实施中出现强制借贷现象,是王安石变法措施中争议最大的内容。   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使得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了生产发展,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三、新修水利
  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四、军队改革
  裁兵法 整顿厢军及禁军: 一、 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 二、 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将兵法 又叫“置将法”。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操练军队,以提高军队素质。   保马法 神宗时,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马匹,徒增民扰。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军器监法 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颁行免行法。八月广设军器监,负责监督制造武器;并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五、改革科举
  三舍法 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贡举法 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断案。   惟才用人,凡是有志于改革的人才都被委以重任,不少人成为改革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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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30
  ★限制商人

  供应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输法

  熙宁二年七月,颁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由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每年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情况,然后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从便变易蓄买”,贮存备用,借以节省价款和转运的劳费。均输法夺取了富商大贾的部分利益,同时也稍稍减轻了纳税户的许多额外负担。

  ★市易法

  熙宁五年三月,颁行市易法。在开封设置市易务。市易务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价格,收购滞销货物,待至市场上需要时出售,商贩可以向市易务贷款,或赊购货物。后又将开封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方面发挥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

  ★免行法

  熙宁六年七月,正式颁行免行法。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

  ★发展农业生产

  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

  ★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2/10或3/10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

  ★募役法

  熙宁四年颁布实施。募役法(免役法)规定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募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税法

  熙宁五年颁行。方田均税法规定每年九月由县官丈量土地,检验土地肥瘠,分为五等,规定税额。丈量后,到次年三月分发土地帐帖,作为“地符”。分家析产、典卖割移,都以现在丈量的田亩为准,由官府登记,发给契书。以限制官僚地主兼并土地,隐瞒田产和人口。

  ★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颁布。条约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修筑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在王安石的倡导下,一时形成“四方争言农田水利”的热潮。北方在治理黄河、漳河等河的同时,还在几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贫瘠的土壤变成了良田。

  为稳定封建秩序,巩固封建统治秩序,整顿、加强军队,建立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以及建立军器监等。

  ★将兵法

  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挑选武艺较高、作战经验较多的武官专掌训练。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

  ★保甲法

  熙宁三年颁行。各地农村住户,不论主户或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集合保丁,进行军训;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壮丁接受军训,与正规军相参为用,以节省国家的大量军费,又可以建立严密的治安网,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编制起来,以便稳定封建秩序。

  ★改革教育制度

  王安石等变法派还改革了科举制,整顿了各级学校,为社会培养需要的人才。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7-30
变法是全面的,包括经济、政治、军事、教育。

  一确立预算制度,并控制预算。王安石设立一个“计划部”(制置三司条例司。三司:度支司、户部司、盐铁司),自兼首长,对行政管理作合理的改进,严厉制止私人挪用或吞没公款,结果每年为国家节省开支百分之四十。
  二建立政府储蓄食粮制度。过去,各行政区(路、州)向中央政府每年缴纳以食粮为主的赋税,都有一定数额:丰收之年,不能多缴;歉收之年,不能少缴——全靠向贫苦的农民强迫搜刮。而且还要千里辗转,运输到首都开封,费用巨大。王安石颁布均输法,用货币代替实物纳税,以免去运输上的困难。由各行政区在首都设立专用仓库,丰收时大量购入,歉年时就可不必强迫搜刮农民。
  三建立政府贷款制度。中国农民最苦的日子,大都发生在“青黄不接”之时。即稻麦刚生出青苗,还没有变黄成熟,农家存粮往往用尽,新粮又未收获,需钱最是孔急。王安石命政府贷款给农民,收取他们向地主贷款时低得多的利息。等到收获之后,再行归还。因为这项贷款是用田中的青苗作信用保证的,所以称“青苗法”。
  四清查漏税耕地和整理田赋。士大夫地主兼并贫农耕地时,往往隐没田籍,不缴纳赋税。王安石对全国耕地,加以清查,结果清查出三百六十万亩之多。又颁布方田均税法,对全国耕地,重新评估,依照肥沃贫瘠,分为五等,肥沃的耕地赋税多,贫瘠的耕地赋税等差减少。
  五建立平抑物价制度,设立平抑物价机构“市易务”。首先在首都开封施行,物价低廉时,由政府购入;等到物价上涨,再行售出。“市易务”这个机构还兼营银行,人民用金银绸缎或不动·产作抵押,就给予贷款。这是一个经济性的大进步,称“市易法”。
  六建立公平劳役制度。王安石颁布“免役法”,规定全国每一个成年男子,都有为国家服劳役的义务。如果申请免除劳役,必须缴纳代役金,称“免役钱”,由政府代为雇人充当。
  七加强国防军训练,淘汰老弱残兵。宋帝国的国防军,一部分集中首都,一部分集中边疆,轮流更调,目的在使兵将不相熟习,以免叛变,这些国防军平时就有八十万人,仅军饷开支,即占国家总收入的三分之二。可是出征作战,不堪一击。王安石强迫老弱退役,废止“更戍法”,国防军不再轮调,而把他们永久分屯到重要地区,委派专任司令官(镇将),平时负责训练,战时带兵出征,使上下互相了解,如臂使指。王韶所以能收复河湟(青海省东北部)失土,就是因为他所率领的部队,是变法后的部队。跟变法前的部队比较,好像是来自两个星球。
  八更新武器,国防军装备全部现代化。国防部队的腐败,在武器方面更为严重。不仅数量不够,而且大都锈烂,一万张断了弦的弓,跟没有一张弓一样。王安石设立中央兵工厂(军器监),征求新式武器图样及设计,淘汰全部落伍的武器。
  九建立并加强人民基层组织,集合“管”、“教”、“养”、“卫”于一个称为“保”的单位。王安石颁布“保甲法”,规定十个家庭组织一个“保”,五十个家庭组织一个“大保”,五百个家庭组织一个“都保”。守望相助,随时纠察有没有违法乱纪的人。一家有两个青年时,选出一个充当“保丁”,利用农闲时,集中军事训练。
  十改进考试课目和学校课程。自从唐王朝之后,考试课目,主要有二:一是诗赋;一是帖经——即对《五经》的填空白试法。这种人才跟国家所需要的行政人才,毫不相干,但已实行了约四百年之久。王安石把它们一律取消,改为考试议论文,培养青年独立思考的能力。学校中除了教授王安石所著的《三经新议》(三经:《诗经》、《书经》、《周礼》),还教授地理学、经济学、史学、法学、医学。
第3个回答  2011-07-30
王安石变法是中国历史上针对北宋当时“积贫积弱”的社会现实,以富国强兵为目的的,而掀起的一场轰轰烈烈的改革。王安石以“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为原则,从理财入手,颁布了“农田水利法”、均输法、青苗法、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并推行保甲法和将兵法以强兵
主要措施有:1、 机构改革(市易法、保甲法)2、改革税赋(方田均税、 均输法、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3、新修水利 4、军队改革(裁兵法、 将兵法、保马法、军器监法|)5、改革科举(三舍法、贡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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