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到期,我不愿意续签,但公司管理代表仍然不批准我辞职要我续签合

我们公司还有一个规定,就是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写单,我在合同到期前几个月就有书面申请过但主管没批准。现在合同已经到期了又要求我重新写辞职单过一个月再离职,否则就扣我半个月的薪资,可是已经有另外一家公司愿意聘用我,我等不了那么久,请问这样的情况怎样处理最好?

如果你手中留有合同到期前几个月,你申请辞职单位没有批准的书面材料(能证明你通知过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且单位已经签收,证明了这一点,就不怕单位将来找你的麻烦),那么你现在随时可以走人,但这也意味着你们的合同从那时就已经解除。合同解除之后的工资(没有拿到的部分)公司一般不会主动给你,但你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来向单位索要,理由是公司不当得利,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你也可以现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申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这样做的好处是这段时间的工资你还能拿到。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具体原因,如果公司侵犯你合法权益,这个原因最好写上,你是因为合同到期),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需有公司印章)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前与本人结清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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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10
你在第一次递交辞职信的时候,是否有证明或者见证人,但不管有没有,辞职行为是不需要经过批准的,只有告知义务而已。你可以据此依法向公司说明,不行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也可以先办理离职拿到工资后再申请仲裁、从而拿到公司扣掉的半个月工资,但是你要注意收集证据(出勤记录、工资签收单等)。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4-10
公司无权扣你的工作,如不支付你全额工作,可取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收取费用
第3个回答  2011-04-10
这种情况,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第4个回答  2011-04-10
上劳动仲裁委员会去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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